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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14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各企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大中专学校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巩固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紧扣产业和企业技术需求,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和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快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临沧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对企业购买应用能有效解决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瓶颈的专利等重大科技成果,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科研推广机构、大中专学校围绕延长产业链、开发新产品、实现产业化等过程中关键和重大技术需求,采取订单式、研发众包等形式开展联合攻关或自主研发的,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成果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企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大中专学校等围绕重点产业发展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实现产业化,技术创新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产业带动效果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经评审后按新增销售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办和引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导向的新创办和引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经认定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培养引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将企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大中专学校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带头人和引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人才等纳入市级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支持,每人给予项目培养资金5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企业家,优先纳入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奖励,并优先推荐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鼓励高校院所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高校院所及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政策措施,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支持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力度,将不低于60%的转化净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建立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推进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智力优势和科技资源,搭建科技成果交流与合作平台,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介会、对接会,采取政府购买、科技成果招商、技术交易、合作研发等多种手段和形式,推进科研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一批产业聚集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十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建立财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及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及股权投资等信贷投放模式,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投入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新型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立市、县(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科技成果需求目录,组织和协调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社会化实体型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全面提供技术供求、人才交流、投资融资、科技评估、管理咨询培训和政策服务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生物产业办(茶办)等部门参加的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统筹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科技成果转化规划、计划和项目评审等提供论证、咨询和指导。各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据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县(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进行受理核实,组织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初评结果及意见报市联席会议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财政补助经费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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