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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禁止焚烧蔗稍蔗叶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临沧市禁止焚烧蔗稍蔗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市、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森林临沧”建设,充分展示“大美临沧”形象,防止因焚烧蔗稍蔗叶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和引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推进蔗稍蔗叶资源综合利用,延长蔗糖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烧蔗稍蔗叶区域是:全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蔗区。
第三条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禁烧蔗稍蔗叶工作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烧蔗稍蔗叶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培育扶持蔗稍蔗叶综合开发利用企业,推广蔗稍蔗叶综合利用技术,引导蔗农就地利用或向企业出售蔗稍蔗叶;蔗稍蔗叶饲料开发利用企业要建立健全收购网络,加大收购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蔗稍蔗叶禁烧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指导做好蔗稍蔗叶禁烧后综合利用和蔗区病虫害的防控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要积极培育扶持蔗稍蔗叶综合开发利用企业;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研究推广蔗稍蔗叶综合利用技术;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蔗地周边林地用火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蔗稍蔗叶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焚烧蔗稍蔗叶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立即停烧;造成火灾或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