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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利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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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334 公开日期:2022-11-04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铁路 发布日期:2022-11-04 文  号:临政办发〔2022〕91号
标 题: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主题词: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支持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

产业链主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把临沧建成中国与环印度洋经济圈的物流大通道和重要枢纽,大力培育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动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规模化、效益化、智慧化运行,现就支持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发展壮大制定以下措施。

一、项目资金扶持

(一)链主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临沧火车站物流园区、临翔区勐托物流园区、清水河口岸片区(孟定西站物流片区)投资开发建设权的,每开工实施一个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取得项目施工许可手续为准),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按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予以资金扶持,用于该项目建设,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链主企业的母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与临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约定资金扶持事项,同时具备上述扶持条件的,选择额度较高的一项予以资金扶持,约定资金扶持事项高于1000万元的,不受此限。

二、财政政策支持

(二)对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给予三年(2023年至2025年)的培育期奖补。按照“谁受益、谁扶持、谁补助”的原则,以在临沧市内正常申报缴纳当年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政府奖补的基数,当年缴纳增值税100万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以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补;当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以地方留成部分的65%予以奖补;当年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的,以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补。

(三)链主企业延伸产业链,在临沧市辖区内全资或者控股注册成立新的物流产业配套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用于临沧市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每纳统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给予连续三年(2023年至2025年)租金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25万元(含)以上的,在支付的生产经营用房租金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在支付的生产经营用房租金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支付的生产经营用房租金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进出口奖励

(五)链主企业承运或者组织承运,并通过清水河口岸、南伞口岸、永和口岸进出口,年度进出口货值达到8亿美元的,当年由市政府给予每进出口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次年起,以上年进出口额为基数,当年新增部分由市政府按实际进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现代物流发展支持措施

(六)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新进入国家5A级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链主企业承接临沧市域内非关联企业单家制造业、商贸业等跨产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非关联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链主企业实际承接该单家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2%、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八)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对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链主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链主企业投资额5%、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十)支持链主企业依托口岸、铁路及公路货运站发展多式联运,推动海公铁一体化运输,对企业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进行集装箱国际联运的,按照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的政策给予支持。

五、人才政策

(十一)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新引进博士以及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硕士,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两年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服务期内3万元/人/年、2万元/人/年的奖励。

(十二)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在临沧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合格后,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3万元/人/年的补助。

六、用工补助

(十三)对链主企业吸纳当地就业50人以上(含50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的,市级财政按1000元/每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七、用电补助

(十四)参照制造业企业对链主企业实行综合用电成本0.37元/千瓦时优惠政策,超过0.37元/千瓦时部分实行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所在的县(区)、临沧边合区、临沧工业园区承担70%。

八、产业用地政策

(十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涉及工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相关用地政策予以保障。

九、产业提升

(十六)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实现升限入统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年度营业利润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以上年营业利润为基数,每增长100万奖励1万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十、融资扶持

(十八)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并发行股票或者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以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完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临沧市,且承诺上市后10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纳税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的,在争取省级奖励扶持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实现融资的,由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企业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对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新增用于临沧市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并实现纳统的银行贷款按实际获得贷款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项目投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承担50%。

十一、招商平台、招商中介扶持

(二十)支持链主企业成为临沧火车站物流园区、临翔区勐托物流园区、清水河口岸片区(孟定西站物流片区)、云县滇西产业园火车站物流园区的招商平台。链主企业按程序被确定为招商平台的,单个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链主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链主企业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5亿元(含)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链主企业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平台认定具体事宜,由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翔区人民政府与链主企业具体协商确定。

(二十一)链主企业引入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临沧市域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并实现纳统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引入的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引入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临沧市域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并实现纳统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链主企业2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

(二十二)链主企业引入外资项目实缴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其引入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其引入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教育资源政策

(二十三)链主企业员工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及幼儿园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企业高管享受子女教育绿色通道,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子女符合报考条件并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子女报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优先选择就读学校和就读专业;子女中考报考五年一贯制高职或参加高考的,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志愿填报指导、招生录取等环节的服务。

十三、服务工作保障

(二十四)对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符合投资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临沧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优惠。施行“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的代办服务,所需的行政审批费用,除向国家和省级缴纳的费用外实行零收费。

(二十五)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投资促进局、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孟定海关、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链主企业及其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控股并从事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的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本《措施》所称链主企业是指在国际物流产业链中占据优势地位,对上下游关联企业带动及协同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对物流产业链资源配置具有全球性重大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有物流业务布局和网点支撑,有较强的集装箱海公铁联运调度能力和货源组织能力,较早参与环印度洋地区市场开发、开拓,并具备中缅印度洋新通道运输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在临沧设立的子公司。链主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与之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链主企业的母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投资设立并控股的子公司适用本《措施》。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执行期间,如国家、省级有新的政策与本措施确定事项有冲突的,按国家、省级政策执行;涉及补助事项的补助标准高于本措施确定标准的,按国家、省级政策执行;补助标准低于本措施确定标准的,予以差额补助,但国家、省级政策禁止补差的除外。

附件:关于明确xx公司为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的协议(样式)

附件

关于明确xx公司为中缅印度洋新通道

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的协议

(样式)

甲方:临沧市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50号

乙方:xxxx,地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支持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确定乙方为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乙方承诺履行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相关责任和义务,承担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运行平台企业职责,全面推动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规模化、效益化、智慧化运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

(盖章)

xxxx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办:临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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