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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惠民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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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083 公开日期:2019-02-18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9-02-18 文  号:
标 题:
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临沧市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临沧市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残联: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助残就业 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残发〔2019〕7号)文件精神,市残联根据临沧实际制定了《临沧市“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临沧市残疾人示范户、示范点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按照“行动”工作方案做好相关工作,并于2019年4月10 日前将本县(区)残联“行动”实施方案上报临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同时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行动”总结及统计数据报送临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站。

联系人:吴凤鸣 禹伟军 联系电话:2130714

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28日

临沧市“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

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

为做好新形势下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的生动局面,奋力闯出跨越式发展新路子,根据《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助残就业 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要求

进一步完善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政策,建立残疾人创业就业、社会帮助残疾人创业就业、残疾人勇于创业和主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为残疾人创业就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人才、场地等服务,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创业,帮助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

二、工作目标

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水平,确保残疾人到2020年与全市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每年扶持、创建3个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5个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扶持50个市级残疾人创业示范户,进一步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动员爱心企业安置带动残疾人及其家属就业和生产增收。每年由省残联认定为“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的,每个示范基地补助经费10万元。每年由市残联命名3个“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扶持5万元。县(区)残联可根据本级制定的《县(区)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认定本级就业示范基地,并从本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不低于3万元经费补助。

(二)创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必须是残疾人创办(领办、联办)的经济实体、残疾人扶贫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等。每个示范点解决5个以上残疾人就业,由省残联认定为“云南省残疾人创业示范点”,并补助经费5万元。每个示范点解决3个以上残疾人就业,每年由市残联认定5个“临沧市残疾人创业示范点”,每个示范点补助经费3万元。县(区)残联可认定为本级创业示范点,并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每个示范点不低于2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创业示范户。每年扶持50户以上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残疾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在符合申办条件前提下,优先扶持残疾人家庭创办微型企业,每年市级筹集资金不低于15万元、县(区)筹集资金不低于15万元,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每户扶持创业资金不低于1.6万元(其中省级每户1万元,市、县区残联各补助不低于0.3万元);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每户扶持创业资金不低于0.6万元(其中市级每户0.3万元,县(区)残联各补助不低于0.3万元),从本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经费补助。

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示范点、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的申报、评估、管理按照《云南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示范点扶持管理办法》组织申报。

市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按照《临沧市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的评估、管理办法,按《临沧市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示范点扶持管理办法》执行。

(四)推进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将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作为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抓手,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云残发〔2014〕43号),加快建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按实际安置人数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取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沧市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创业就业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杨荣盛 市残联党组书记

副组长:齐庆梅 市残联副理事长

成 员:蔡星晏 市残联办公室主任

吴凤鸣 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副站长

禹伟军 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站,由吴凤鸣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蔡星晏、禹伟军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就业行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残联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将“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创业就业行动”纳入当地开展的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统筹整合残疾人培训、就业等方面资金,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及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组织保障。

各县(区)残联要加强对创业就业示范点的指导和推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向创业就业示范点的倾斜。

各县(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的就业服务,做好对接服务工作,帮助发布招工信息,做好人员筛选和岗前培训工作,确保符合岗位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要帮助落实创业就业示范点的残疾人培训、岗位和保险补贴,并做好已就业残疾人的后续跟踪服务和就业情况统计汇总。

各县(区)残联要做好创业就业示范点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发动并向市残联推荐创业示范点,充分发挥残疾人创业者的作用,认真落实创业就业任务目标,做好创业就业示范点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二)加大财力支持。每年市残联筹措资金45万元用于扶持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户、市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各县(区)残联要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和出台县区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创业示范户扶持政策,所需经费从本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列支。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类扶贫资金、福利彩票资金等,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为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企业的残疾人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落实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规范临沧市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扶持行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市残联评估认定,具有直接吸纳残疾人就业示范意义的就业载体。

第三条示范基地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补贴为辅。示范基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示范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示范基地的民事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示范基地实行严格审批。

第四条示范基地需经市残联审批和发文认定,以市残联统

一制作的“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为标志。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县(区)残联推荐,逐级上报市残联,可以申报认定示范基地:

一、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

二、服务业、加工制造业、农村种养殖业(含农产品加工)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6人以上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三、吸纳就业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用工协议,并实际在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

付给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五、具有尊重残疾人的企业文化和扶残助残的氛围,能发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域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3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市残联提出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一律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用人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

印章):

一、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示范基地申报审批表;

三、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工资表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清单)、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协议;

五、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六、能证明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用人单位所在县(区)残联应当对示范基地申报内

容签署意见。

第八条市残联受理申请后,组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残联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公示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授予“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

基地”牌匾。

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

益。

第十条示范基地实行信息公开,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临沧

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宣传公示专栏”,专栏含有示范基地概况、示范基地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示范基地帮扶残疾人年度计划、就业或被帮扶残疾人名单及照片、帮扶残疾人成果展示等

板块。示范基地要在主出入口悬挂“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示范基地须将残疾人劳动合同、帮扶协议、帮扶情况记录、就业(帮扶)残疾人花名册、工资和保险支付、被帮扶人收入等情况分门别类规范造册建档。

第十一条市残联每年对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对年度绩效考核达标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达不

到要求,要责令整改或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凡经市残联授牌的示范基地,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要求的,市残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对管理规范、残疾就业稳定和工资能按时发放、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示范基地可以连续扶持,但扶持年限不超过三年。补贴经费只能用于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和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县(区)残联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批表

附件: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负责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上年度营业额




职工人数


残疾人职工数




以上由申报单位填写

县(区)残联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残联审核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县区残联、市残联各一份)

临沧市残疾人示范户、示范点创业扶持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助残就业 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残发〔2019〕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规范临沧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行为,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水平,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临沧市残疾人示范户、示范点创业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政策,激励残疾人创业就业、社会帮助残疾人创业就业、残疾人勇于创业和主动就业的工作机制,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创业,帮助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是指由残疾人创办或者安排较多残疾人就业的实体组织。

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是指由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创办的实体组织。

第四条 市残联负责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审核认定。县(区)残联负责对本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的条件:

(一)残疾人扶贫基地、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盲人按摩店等。

(二)申报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企业要求安置5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申报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要求安置3以上残疾人就业。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创办并经营半年以上经济实体。

(四)有残疾人的家庭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残疾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

(五)满足(一)、(二)任意一条既可申报省或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满足(三)、(四)任意一条既可申报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省、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的申报,要在该地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有一定示范和带动作用,由县(区)残联向市残联申报。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的申报材料:

(一)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申报报告。

(二)云南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自主创业户)申报表。

(三)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云南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经营情况和规模介绍。

(五)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申报材料:

(一)市级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申报报告。

(二)临沧市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申报表。

(三)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临沧市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经营情况和规模介绍。

(五)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当地县(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由当地县(区)残联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对合格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由县(区)残联向市残联推荐为省、市两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户。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由市级残联认定。市残联向省残联推荐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并协助省残联对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残联根据各县(区)残联推荐情况,确定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名单,由市残联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临沧市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牌匾。

第九条县(区)残联对辖区内符合县(区)残疾人创业扶

持管理办法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进行认定,颁发县(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牌匾。

第十条 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十一条 市残联每两年对经评定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称号并收回牌匾。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由省残联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在资金扶持方面,对经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县(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示范点申报表

    2.临沧市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示范点申报表

云南省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单位(申报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残疾人证号)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员工人数


残疾人职工数


经营类型


申报单位(人)基本情况


乡(镇)残联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县(区)残联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州(市)残联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州市残联、省残联各一份)

临沧市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单位(申报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残疾人证号)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员工人数


残疾人职工数


经营类型


申报单位(人)基本情况


乡(镇)残联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县(区)残联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市残联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区残联、市残联各一份)

  

    主办:临沧市人民政府

    承办及维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53090202000021号

    备案序号:滇ICP备05000018号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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