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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惠民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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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rmzf016/2022-00007 公开日期:2017-11-06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7-11-06 文  号:
标 题:
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老龄办、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
主题词:

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老龄办、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

临老办发〔2017〕20号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陈豪书记调研深度贫困地区的讲话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具有临沧市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助或长寿老人补助。高龄老人自年龄到期的次月开始享受保健补助或长寿补助。

二、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年满8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50元、每人每年600元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每人每年6000元长寿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所需资金按省、市级财政补助,县(区)财政兜底原则,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配备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规范申报程序

(一)申请

凡具备享受高龄保健、长寿补助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临沧市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二)初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户籍在本辖区申请人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和汇总,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区)老龄办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并进行核实。

(四)审批

县(区)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长寿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查备案。

已享受高龄、长寿补贴老人跨年龄段无需重新申报。《临沧市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区)老龄办,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四、发放要求

(一)发放分为一年一次进行,原则上在每年老年节前发放。

(二)发放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三)发放方式为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现金发放。保健补助、长寿补贴可由高龄老人本人领取,也可由其亲属或受托人代领,代领取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留底。对特殊病残高龄老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专门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发放。

(四)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老龄办办理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户口在本市而移居外地的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需提交移居所在地县(区)民政(老龄办)的居住及健康证明。

(五)人员的增减变动发放

已享受高龄、长寿补助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高龄、长寿补贴。

1.死亡;

2.失踪6个月以上;

3.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5.实际年龄与身份证年龄明显不符。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应及时通知发放县(区)老龄办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市,以及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自处罚期满之日起,身份证年龄更正后可重新通知发放县(区)老龄办按规定予以发放,确保增加或减少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五、规范日常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程序规范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做好老年人口档案的建立健全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年检审核制度,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本地全年应享受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区)老龄办,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办理停发和增发手续。

(二)各县(区)老龄办8月25日前将本地全年应享受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制定本年发放计划后,核拨资金下发。同时,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和次年需发放高龄补助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市级老龄部门审查备案。并预算次年配套资金报县级财政部门。

(三)市级老龄办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市发放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需发放高龄补助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并预算次年配套资金报市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级老龄办、乡镇(街道)应及时建立高龄补助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监督到位。要建立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和定期复核、随机抽查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从事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补助。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补助。

附件:临沧市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登记表

临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临沧市 县(区)80周岁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

填报单位: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粘贴处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村(居)民小组审评意见(盖章)

年月日

(已经公示,同意上报)

村(居)委会审查意见(盖章)

年月日

(符合条件,同意上报)

乡(镇)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符合规定,同意享受)

县老龄办审批意见(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注:此表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新增高龄老人。此表一式三份,县(区)老龄办,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各留存一份备查。

临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主办:临沧市人民政府

    承办及维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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