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7〕133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的倾斜政策,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从2019年起,对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的贫困人口(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9的比例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主动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社部门负责依据民政部门核定提供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人员信息数据,通过与人社系统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比对和依托乡镇、村(社区)采取入户核实等方式,精准确定代缴对象和核算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及时完成参保登记、系统标识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缴所需资金等手续和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扶贫部门负责核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并按月提供给同级人社部门。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共同做好代缴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代缴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