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时间调整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市、县(区)制定出台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中的保障时间与此不相符的,均按此时间执行。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