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要求,结合临沧实际,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提高的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执行69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92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继续执行997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继续执行897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提高的保障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严格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各县(区)要严格按新的保障标准,抓紧落实好各项救助政策。要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严格收入调查核实,及时摸清新保障标准线以下城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的底数,切实做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
(三)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并认真落实资金到位、按月发放到户,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