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临沧市惠民政策文件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临沧市惠民政策文件 >> 正文

索引号:rmzf016/2022-00032 公开日期:2019-11-08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9-11-08 文  号:
标 题: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词: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双江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8日

双江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等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住房租赁补贴的主体责任单位,双江自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城镇低保对象,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1人家庭户为200元/户/月、2人以上家庭户260元/户/月;非城镇低保对象,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1人家庭户为150元/户/月、2人及以上家庭户200元/户/月。补贴标准将根据双江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动态作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智障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符合条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愿。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双江自治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农转城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双江自治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

(四)租住房屋且有租房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六)没有享受过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

(七)没有购买二手房、商品房和商铺。

(八)没有营运或家庭私用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所在社区(村委会)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或合同;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户籍证明;

(八)企业职工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收入证明材料;

(九)与申请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复印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说明如下: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家庭人口信息、职业、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申请意愿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应当如实填写,并与附件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应当清晰有效;手写的户口册复印件视为无效,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视为无效。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并由乡(镇)政府、农场核实。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并由乡(镇)政府、农场核实;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社区(或村委会)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或合同;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受理申请后,应与相关社区(或村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审核及公示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审。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齐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经审核或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时,发现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商铺、车辆等情况。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政策的家庭;

(二)三年内有违章搭建,违法建设、扰乱城乡建设秩序的;

(三)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超出保障条件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住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四)无正当理由分户产生的无房户;

(五)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有营运或家庭私用机动车;

(六)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第五章 审核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论建筑结构,均计算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四)其他应认定的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成员必须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二十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口、住房等家庭情况综合确定补贴申请人,造册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从专项资金中划拨,先拨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户,然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给有关乡(镇)、农场,由乡(镇)、农场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应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三条 补贴发放到位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发放清册及时报省财专办申报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章 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如下情况,需重新申报:

(一)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因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三)申请人户口迁出双江自治县,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其他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四)其他需重新申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一)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信息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

(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吸毒贩毒的;

(六)申请人死亡的,未及时重新申报的;

(七)家庭情况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条件的;

(八)其他应该退出保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按期报告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七条  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报告,社区(或村委会)需如实记载并呈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收到后应当及时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应当每年定期、不定期复核本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申报,对家庭情况变更的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获得其他住房保障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可以对保障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并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租赁补贴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谎报、瞒报,否则停发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取消其申请资格,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限期退回所领取的补贴,逾期不退回的,相关社区(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有关业务,享受低保的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资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为其办理任何与住房保障有关的业务,并有权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五年内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

第三十四条  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先查询住房租赁补贴名单,对已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先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对应退回住房租赁补贴而未退回的家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住房租赁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主办:临沧市人民政府

    承办及维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53090202000021号

    备案序号:滇ICP备05000018号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00004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及邮箱:0883-2122496   lcsxxgk@163.com

    涉企侵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