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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184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发〔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06-30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临沧落地落实,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破解企业融资、用地、用工、物流、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难题,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支持重点企业开展有色金属产品商业收储。按照“企业收储、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对锗产品进行商业收储,计划收储总量20吨左右,收储时间为一年。收储所需资金由企业以产品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积极争取省级对收储锗的企业给予银行贷款80%的贴息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配合)

(二)加快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加工业向园区聚集发展的意见》,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模式,突出主导产业,加快全市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产业配套及服务平台建设,聚焦进出口加工、核桃、坚果、甘蔗、生猪、肉牛、果蔬等农业产业,力争我市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纳入省级支持。认真落实省级对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的投资奖补、用电政策。鼓励各县以“园中园”模式,按照不低于2平方公里的规划面积加快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投资促进局、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积极参与打响“网上南博会”品牌。推动展会由线下向线上转变,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工业物联网等新技术,积极动员、推荐市内企业参与省级举办面向全球的网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整合网上参展商与产品资料库数据资源,通过展会网站、展品查询系统、电子杂志、短信推广等手段加强宣传推广力度,为注册参展企业提供免费“展位”和全天候网上推介、供采对接等服务,积极开展“网上推介、网上招商、网上签约”,支持“网上洽谈、线上交易”,促进参展企业成交。每个消费者可申领价值100元的电子消费券,在线上交易抵扣使用。(市商务局牵头;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加快推广“中央厨房+餐饮配送”等服务新模式,创新“安心送”、“社区集采集送”等无接触式消费模式。鼓励餐饮业企业,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及高等院校等提供餐饮加工配送服务,并积极帮助争取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纳入全省试点范围。依托标准化农贸市场,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大力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等数字商贸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电商直播、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繁荣居家“宅消费”。(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鼓励发行消费卡(券)。鼓励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云品荟”等电商平台,积极配合省级在2020年内分期分批发放电子消费券。鼓励全市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消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可酌情提前发放2020年度未发放的节假日职工福利,通过购买消费券的方式一次性提前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凭券可在全市限额以上商贸、餐饮、住宿、旅游等线下实体商户消费,并在2020年底前消费完毕。2020年节假日期间,积极配合省级投放“彩云南”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燃油费,鼓励“本地游”、“自驾游”、“包车游”。(市商务局、市总工会牵头;市文化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落实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对复工复产和受疫情影响但未停工停产企业,省级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名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共同负责做好审核筛选后,按省级申报流程要求上报,力争我市更多企业纳入省级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同时,在审核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市级贷款企业名单,强化政银企融资对接,提升名单企业获贷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落实针对性授信和多渠道融资。对纳入省级贷款名单制管理的企业,由临沧银保监分局指导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针对性授信,开辟特事特办、优先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入库、信用评级、授信评审等内部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布局向县域及乡村地区下沉,推广移动金融和移动支付应用,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打造普惠金融新生态。扩大“政银担”合作担保贷款规模,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无抵押问题;示范推广“一部手机云企贷”数字化超级平台,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慢融资贵的问题;支持专业合作社依法探索融资新途径。(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沧银保监分局牵头,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

(八)降低融资利率和办理费用。对纳入省级贷款名单制管理的企业,由各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给予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执行同类型同等条件企业贷款的最低利率。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各项减费让利措施,收取的业务办理有关费用标准降低50%。(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保监分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

(九)积极申报贴息补助。对纳入省级贷款名单制管理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由市财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报省财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谁推荐、谁负责)按照5:5的比例分担。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积极降低担保费率。对纳入省级贷款名单制管理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免收担保费;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现行担保费率基础上享受50%的优惠。已享受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企业金融机构的“银税互动”工作机制,畅通合作渠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宣传推广面,全面开展“银税互动”工作。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结束后,税务部门将所有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主动推送给银保监部门作为金融授信参考,让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的企业,能通过“银税互动”,获得信贷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临沧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依托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放大效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采取名单制与银行自主选择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对省级名单制企业给予较高补偿比例。纳入省级名单制管理的企业,按照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流程申请纳入补偿范围。降低融资成本,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上浮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临沧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二)降低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防疫物资生产线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90%结算。认真落实省级农业专业化产业园农产品加工用电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兴重点产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施弃水电量输配电价政策,支持已投运产能正常运行。2020年,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因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可免除偏差考核。2020年连续挂牌、自主挂牌交易方式暂不执行《2020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中最低限价0.15元/千瓦时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临沧供电局配合)

(十三)鼓励减免房租。2020年,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在减免一个季度房租的基础上,扩展至减免全年房租。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3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全年租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全年摊位租金。(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

(十四)加大税收减免力度。2020年,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优惠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2020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降低用地出让成本。降低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以外与宗地开发无关的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战略性新兴产业、仓储物流、生产服务中轻资项目,按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使用。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企业使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下调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高控制在17万元/亩以下。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制出让。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主要以20年弹性年期方式办理。对半山酒店建设实行“点状供地”政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加大就业补助力度。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执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积极申报从省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吸纳20人以内(含2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补助,吸纳20人以上30人以内(含3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500元/人补助,吸纳30人以上40人以内(含4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00/人补助,吸纳4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大清欠工程款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主体责任,通过狠抓砂石资源整治、清理盘活国有资产、申报争取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恶意拖欠的企业及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提高支付工程进度款最低比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我市原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原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各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衔接,对标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落实的具体措施、分阶段目标、工作流程以及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等,同时请各牵头责任单位明确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联络员信息连同实施方案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跟踪监测。建立季度监测调度机制,各牵头单位要结合责任事项,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10月10日、2021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一至三季度、全年的落实进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汇总形成专报报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严格对照工作目标任务,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工作方案》有关重点事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及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