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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160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2021-09-27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0〕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根据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的工作要求,按照全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安排,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军用用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

清晰界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总体安排

1.2021年12月底前: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发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依照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清单和已有的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清单,汇总形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单名录;组织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2021年怒江、澜沧江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要选择一批有影响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宣传地方资源品牌效应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拟开展的项目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2022年1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要制定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选择一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江河湖泊、森林、湿地、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2024年起,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

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怒江、澜沧江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做好市级、县(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原则上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可作为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水文水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水流流经的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水流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原则上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有关权属界线,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目前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有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有关内容。

(三)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信息共享,以及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县(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牵头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分年度、分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掌握各县(区)工作动态、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表扬,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的有关成果资料,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做好经费保障。要强化统筹协调,配合完成上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力推进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统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全市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水文、林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保证数据质量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水文、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必要时可组织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力度,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积极推广技术创新,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队伍。

(五)做好宣传引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临沧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责任分工


临沧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责任分工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倪正刘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穆志良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 员:赵永超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明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泰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庆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钱 勇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何宗亮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洪宗梅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洪立云 市水务局副局长

陈 荣 市水文水资源局副局长

郑 华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郑华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不定期集中开展工作,抽调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组织领导,组织市级确权登记任务的实施,指导地方确权登记任务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本市辖区内由部省两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负责县(区)级工作方案的备案。定期收集通报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相关投资项目审批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统筹协调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在经费保障方面的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数据库、行政区界线等有关资料。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区)司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资源纠纷调处涉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成果,重点河流湖库水质检测评估结果,排污许可等资料。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有关资料。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河长制河长信息等资料,取水许可等资料。协同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对水流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水流、湖泊统计数据,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