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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11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1〕58号 发布日期:2021-11-09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及《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进一步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结合临沧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相适应的全域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使全市民众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职责,组织开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预警机制,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减少伤害致残。

1.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1)推进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法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普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做好孕前和孕期保健,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加强孕期指导,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营养教育,严格控制孕期用药。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云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开展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等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产前筛查、诊断和救助。(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保健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和完善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机制,落实《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为新生儿进行听力障碍初筛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K)、苯丙酮尿症(PKU)、G6PD缺乏症,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建立卫生健康、残联和专业机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1)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控。加强传染病监测,强化预警预测,建立致残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疫情信息报告质量,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持我市无脊灰质炎状态,切实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等致残性传染病,并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适时调整疫苗种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证疫苗使用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地方性疾病防控。实施科学补碘防控措施,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控制和消除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病情监测,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强慢性病防治。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引导民众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倡导居民定期健康体检,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控烟限酒。建立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实施对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脑血管病高危人群筛查和致残防控及干预。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焦虑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治疗康复和日常管理,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心理健康服务。持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能力,进一步减少因精神疾病造成的残疾。(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强化和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文化娱乐、养(敬)老院、福利院、医院、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现场管理和执法,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加强旅游包车、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和农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对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重点检测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建立健全安全追溯体系,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减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药物造成的残疾。(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加强饮用水、空气和土壤污染治理干预。扎实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控制进入土壤环境,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指导涉水病区实施改水工程。(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减少因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残疾。(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6)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加强儿童和老年人伤害预防和干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防范儿童溺水、老年人意外跌落、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等风险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老年人及其照料者安全意识,减少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切实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管理,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康复各项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

1.扩大服务供给。康复机构承担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兴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扩大康复项目医保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建立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教育体育部门要在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形式中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康复。养老机构要放宽残疾人入院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低偿集中托养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置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康复机构提供帮助。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接受岗前培训。(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推进社区康复。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适配、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精准康复服务。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根据康复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康复方案。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依法保护残疾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手术等救助,扩大康复项目医保基本医疗报销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年龄范围。因偏远山区或家庭情况特殊无法到机构康复训练的,可安排康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残疾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和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推广辅助器具应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健康等系统和社会力量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支持民办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获得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强化辅助器具服务供给和需求的有效衔接和交互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推广辅助器具应用,探索社区提供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新媒体、知识读本等方式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对辅助器具的认知,推介辅助器具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提供全域服务。积极开展全域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结合实际,为人民群众提供残疾预防、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精神病防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社区康复、老年人及残疾人照护、工疗(农疗、娱疗)等全方位全域全生命周期康复服务,全面提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康复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专项康复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三)落实政策支持。逐步将更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各相关单位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研发和生产单位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和公办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培训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五)加强机构管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残联组织要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对康复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要做好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收集工作,将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

(六)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关注,通过正面宣传、舆论监督和科学引导,增进全社会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氛围,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民众的残疾预防观念和康复意识。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