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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58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0〕112 号 发布日期:2020-12-24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2020年,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1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改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加大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指导。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供多元化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 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社区为重点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1.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挖掘社区闲置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 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 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建立“托幼一体化”和“托育联合体”照护服务。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 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幼儿园师资队伍在管理、保育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共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实现“托育联合体”内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之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减轻群众育儿负担。(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支持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同一园区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职工的婴幼儿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监管机制

1.建立登记备案机制。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民政部门为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为举办营利 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 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 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 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市委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和信息支撑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诚信评价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 警能力。(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规范服务收费机制。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人才队伍建设机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 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 人员福利待遇。(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 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县(区)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临沧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市场 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 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将 “互联网+照护服务”思路融合到家庭养育平台建设中,创新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满足婴幼儿多方面照护服务需求。

附件:临沧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临沧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解决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临沧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落实重点任务。督促各县(区)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推动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整体发展。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市广播电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17个部门组成,市卫生健康委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张世兰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召集人:鲁天福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员: 李正杰 市委编委办副主任

     康传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梅圭市 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李竞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杨宝才 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钧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传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舒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张健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纪光辉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曹雪灵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贵仙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阳团 市委副书记

    李泽艳 市妇联副主席

    字永富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翔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同意。联席会议每个成员单位确 定一名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 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委编委办: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婴幼儿健康普及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逐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制定实体防护、技术防护、人员防护、制度防护等管理规范;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器材安装检测和联网布控,规范技防、保安从业单位管理并公布网上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登记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婴幼儿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切实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项目资金,支持开展婴幼儿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有关技能培训项目列 入培训补贴目录,指导各地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制定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 划、培养、继续教育、奖惩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权益。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完善相关规范、规划和标准,指导各县(区)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开通救治“绿色通道”,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做好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进行饮食用药安全监管,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食用药安全监管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宣传活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市总工会:负责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市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协同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维权服务。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对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 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 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工作,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