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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51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字〔2021〕22号 发布日期:2021-03-04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中采购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第13项“基础软件”、第14项“通用应用软件”、第15项“信息安全软件”、第33项“互联网接入服务”、第39项“云计算服务”所称的“金额20万元及以上”是指同一单位、同一预算项目、同品目下全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 2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中公告。各县、区相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关于分散采购的项目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6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关于各采购人相关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备案,委托代理协议发起,采购合同备案等政府采购业务,一律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

  (二)涉密政府采购遵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财政部绿色政府采购政策文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

  (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等。

  (五)采购单位应从本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中确定1至2名专办员,专办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信息。

  五、关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要求

  各采购单位要积极落实消费扶贫政策,2021年起,应当按照《关于开展“扶贫832平台”消费扶贫活动的通知》(云工发〔2020〕17号)要求,每年至少通过“扶贫832平台”购买一个节日的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有食堂的单位须在“扶贫832平台”预留一定比例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六、关于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将内控制度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七、《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3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