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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43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1〕13 号 发布日期:2021-03-17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号),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适度加强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务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市、县(区)政府落实好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三)目标任务

在中央和省级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改革事项

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依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财政事权按照国办发〔2019〕33号文件执行。

(二)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云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三)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水路。(1)内河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除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和县(区) 级共同实施。(2)水上搜救。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发挥省级政府统一指挥、跨区调度的优势,发挥省以下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3)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 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民航。中央、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跑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负责。临沧机场、 沧源机场公安事项由市级实施,其他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 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邮政。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市级、县(区) 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 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市级、县(区) 级共同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财政事权严格按照云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五)省级与市级共同财政事权

公路。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级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事项,由省级与市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当前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确定,今后根据机构改革情况适时调整)。

(六)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水路。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级和县(区)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民航。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县级(含企业)共同负责,并共同承担支出责任;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县级共同负责,并共同承担支出责任;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县级(含企业)负责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及项目上报,并承担支出责任。

4.邮政。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县(区)共同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市级财政事权

1.公路。(1)普通国道。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市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级承担由市级负责实施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2)省道。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市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该事项市级支出责任包括: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应该由市级承担的相应支出;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应由市级承担的相应支出。

2.水路。市管其他内河航道,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市级实施或由市级委托县(区)级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市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市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八)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普通国道。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和县(区)级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支出、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省道。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承担以外的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和县(区)级共同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与县(区)级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市级与县(区) 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九)县(区)级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职责,县(区)级承担区域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2)普通国道。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中央、省级和市级以外的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普通国道征地拆迁职责。县(区)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中央、省级和市级负担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区域内项目的征地拆迁费。(3)省道。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省级和市级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征地拆迁职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和市级承担以外的相应支出;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省级和市级负担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区域内项目的征地拆迁费。(4)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县(区)级承担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该事项由县(区)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水路。(1)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县(区)级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县(区)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县(区)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综合交通领域县(区)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县(区)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县(区)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区域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县范围内行 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领会把握中央和省级改革的政策动向,在省级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制定我市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区)、各

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对属于县(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县(区)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中央、省级和市级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强化统筹协同。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预算决策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推进规范运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临沧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临沧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序号

财政事权划分

主要内容和职责划分

支出责任划分

备注


10

公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

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

〔2020〕1号

(四)

省级与市级共同财政事权


11

道路运输管理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级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级与市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依据当前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确定,今后根据机构改

革情况适时调整)。


(五)

市级财政事权


12

普通国道

市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市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市级负责实施事项的相

应支出。



13


省道


市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市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应由市级承担的相应支出;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应

由市级承担的相应支出。



14

公路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市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

服务等事项。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市级与县(区)级共同事权


15

普通国道

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和县(区)级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支

出、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16


省道

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承担以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和县(区)级共同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

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七)

县(区)级财政事权

17

国家高速公路

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职责。

县(区)级承担区域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

金额的征地拆迁费。



18


普通国道

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除中央省级和市级以外的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普通国道征地拆迁职责。

县(区)级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中央、省级和市级负担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县(区)级

承担区域内项目的征地拆迁费。



序号

财政事权划分

主要内容和职责划分

支出责任划分

备注


7


水上搜救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发挥省级政府统一指挥跨区调度的优势,发挥省以下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

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8

水运绿色发展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

由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

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9

省管其他内河航道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实施或由省级委

托省以下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

〔2020〕1号


10

水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

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

〔2020〕1号

(四)

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1

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级和县(区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市级财政事权


12

市管其他内河航道

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市级实施或由市级委托县(区)级实施。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3


水路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市内 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市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 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县(区)级财政事权

14

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县(区)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15

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

监管和搜寻救助

县(区)级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16

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

县(区)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序号

财政事权划分

主要内容和职责划分

支出责任划分

备注

17

水路领域县(区)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县(区)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

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铁路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宏观管理

中央承担全国铁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统

一调度和管理等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2

由中央决策的铁路公益性

运输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

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3

其他事项

中央承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的安全保卫,铁路生产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交通卫生检疫

等公共卫生管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等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

铁路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5

干线铁路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

责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6

由省级决策的铁路

公益性运输

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或由省级

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

〔2020〕1号

7

铁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

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

〔2020〕1号

(四)

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8

城际铁路、支线铁路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市级财政事权


序号

财政事权划分

主要内容和职责划分

支出责任划分

备注

(二)

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6

运输机场

中央、省级、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跑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负责。临沧机场、沧源机场公安事项由市级实施,其他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市级、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7

民航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

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

〔2020〕1号

(四)

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8

通用机场

省级、市级、县级共同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县(区)级共同负责;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县级共同负责;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县(区)级(含企业)负责执行实施;市

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及项目上报。

通用机场的运营和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县级承担支 出责任;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县级(含企业)承担 支出责任。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 场布局规划及项目上报对应支出责任。


(五)

市级财政事权

9

民航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

共服务等事项。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县(区)级财政事权

10

民航领域县(区)级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县(区)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

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邮政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