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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76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0〕65 号 发布日期:2020-08-20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指导思想(5)

1.3编制依据(5)

1.4工作原则(5)

1.5适用范围(6)

2组织体系(6)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6)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6)

3响应机制(8)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8)

3.2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9)

4监测报告(10)

4.1地震监测预报(10)

4.2震情速报(10)

5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11)

5.1应急响应(11)

5.2应急处置(12)

5.2.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级响应)…(12)

5.2.2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Ⅲ级响应)(12)

5.2.2.1处置措施(12)

5.2.3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18)

5.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19)

6震后临时安置和恢复重建(19)

6.1震后临时安置(19)

6.2恢复重建规划(20)

6.3恢复重建实施(20)

7保障措施(20)

7.1工作部署(20)

7.2队伍保障(21)

7.3指挥平台保障(21)

7.4物资与资金保障(21)

7.5避难场所保障(22)

7.6基础设施保障(23)

7.7宣传、培训与演练(23)

7.8应急检查(24)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24)

8.1毗邻州市地震事件应急(24)

8.2邻国地震事件应急(25)

8.3应急戒备事件处置(25)

8.4重大活动应急戒备(27)

8.5地震传言事件处置(27)

9附则(27)

9.1奖励与责任(27)

9.2预案管理与更新(27)

9.3以上、以下的含义(28)

9.4预案解释(28)

9.5预案施行时间(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明确抗震救灾职责,规范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高地震灾害处置能力,依法、科学、高效、统一、有力、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提高全市地震灾害防范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地震应急预案为依据,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的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地震事件的防范与处置,邻国、毗邻州(市)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市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较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市人民政府,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后方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前方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外办、市侨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供销社、市地震局、临沧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临沧支队、临沧边境管理支队、临沧机场、沧源机场、孟定海关、沧源海关、南伞海关、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气象局、临沧供电局。

主要职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衔接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恢复重建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驻临军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重大自然灾害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市防震应急办公室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下设市抗震救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兼任;下设市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兼任。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前后方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地震灾害分级见附表1。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临沧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市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4.9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4.0~4.9级地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事件。附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注:人口稠密地区指临沧中心城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3.2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在国家、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见附表2。

附表2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国家、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其地震灾害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监测数据,根据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做好全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市、县(区)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视、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或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事件造成市内有感),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视情况通报市抗震救灾指 挥部成员单位。

5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5.1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2)启动Ⅰ、Ⅱ级响应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前后方指挥部,先 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 成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待省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3)启动Ⅲ级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前后方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前方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救援兵力、物资需求。

(4)启动Ⅳ级响应时,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震情和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5.2应急处置

5.2.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级响应)市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自然灾害委员会和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 置工作,同时按照较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先期工作。

5.2.2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Ⅲ级响应)

(1)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作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决定,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和灾情初步情况。

(3)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市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紧急会议。

(4)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前方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后,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2.2.1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 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及上报,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市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汇总市直各部门上报的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市直各部门应加强信息报送,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包括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对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市参与救援的市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协调管理地方救援力量、民间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团体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人员搜救。临沧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矿山救援中心、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临沧军分区协调驻临军警部队及其他力量,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灾区各级政府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医疗卫生。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调度,确保重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灾区水源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做好灾区传染病预警和监测,严格控制疫情。

(5)人员安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 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 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申请,接受国内和境外红十字会等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沧机场、沧源机场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 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港口、机 场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 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生态安全进行应急监测,并关注大气、土壤等污染状况,对灾区饮用水源、 水质、涉危、涉重、涉化等重点企业和设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灾区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 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堰塞湖溃决、矿山塌陷、尾矿垮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稳。市公安局、武警临沧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开通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 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 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港澳台和涉外事务。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外办、市侨联、临沧边境管理支队、 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力量、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4)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理。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积极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 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 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落实扶持资金、物资和保险理赔,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19)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外办、市侨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识别、慰问金发放、遗体火化及大陆地区以外人员遇难的相关善后事宜。

5.2.3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需对县(区)和市外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应立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直有关部门协调毗邻州(市)实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5.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县(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震后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震后临时安置和恢复重建

6.1震后临时安置

震后安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 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积极与省级部门对口衔接,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市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的核定、 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6.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县(区)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保障措施

7.1工作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召开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和安排部署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会议,部署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7.2队伍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同驻临军警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同配合,加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事件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3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系统,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网及军、地之间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7.4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县(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 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 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给予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委、厅局申请经费支持。

7.5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设施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 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设置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6基础设施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临沧机场、沧源机场等部门(单位)应协调建立公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通信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1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重要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市广播电视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7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内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 内容,教育体育、应急管理、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各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8应急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毗邻州(市)地震事件应急

毗邻州(市)地震是指在临沧市周边州(市)发生且波及影响临沧市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临沧市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安排部署各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作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2邻国地震事件应急

邻国地震事件是指邻国发生、对临沧市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和对临沧市造成的影响情况。

(2)受影响的边境毗邻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震避险、撤离、临时转移安置等工作。

(3)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部署和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

(4)地震造成临沧市建(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人民政府和毗邻震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根据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3应急戒备事件处置

应急戒备是指当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市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防震应急准备工作。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和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临沧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

(8)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涉及区域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8.4重大活动应急戒备

市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时,由市地震局视情况制定特殊时期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方案,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核实上报与震情会商等工作, 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承办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戒备工作方案,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 情会商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8.5地震传言事件处置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地震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应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应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备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备案。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及工作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