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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65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0〕95 号 发布日期:2020-10-19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临沧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走私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边境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稳定,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云南省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暂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相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向临沧市反走私执法部门、其他国家机关或者职能部门等举报本市辖区范围内走私违法犯罪线索(包括用科技手段提供线索),协助破获走私违法犯罪案件,查获走私物品,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临沧市反走私执法部门从财政返还的办案费中予以奖励;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 同走私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走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走私奖励对象不包含举报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易制毒、烟草、假币、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等案件情况的举报人。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奖的,应当予以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予以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未被反走私执法部门掌握,或者反走私执法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侦破案件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走私违法犯罪案件。

三、奖励标准

(一)举报查获走私行政、刑事案件的,每案予以奖励200至500元。

(二)举报查获走私货物、物品及无主物品的,以拍卖款计算案值,根据案值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5万元以下的,按7%予以奖励;5至6万元(不含6万元)的,奖励4000元;6至8万元(不含8万元)的,奖励5000元;8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奖励6000元;10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奖励8000元;15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奖励10000元;20至25万元(不含25万元)的,奖励12000元;25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奖励14000元;30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的,奖励16000元;35至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奖励19000元;40至45万元(不含45万元)的,奖励21000元;45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奖励24000元;50万元以上的,按5%予以奖励,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三)举报查获走私国家禁止性进口的肉类产品(例如:冻牛肉、冻猪肉、冻鸡肉等冻品和活牛、活猪、活鸡等活偶蹄或活禽动物)和走私国家禁止性进口的固体废物(例如:废旧衣服、废旧皮革、废旧塑料制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汽车零配件、废旧医疗设备和未梳理的人发等),按一次查获的数量计算,按照每吨200元予以奖励,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四)举报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档次予以奖励: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重要作用,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

元(含10万元)。

四、奖励程序

(一)核实。依据案件实际已进入的司法程序,分别由办案部门、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作出处理和信息核实, 将案件举报信息及本部门审核意见移送同级打私办审核。

(二)通知。打私办审核后反馈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到办案部门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批。办案部门将举报人的资料初审后,报同级打私办审核,打私办在接到奖励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完成奖励审批。

(四)发放。领导小组审批后,办案部门发放奖金给举报人。举报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办案部门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五、附则

(一)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反走私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通知、奖金领取等制度。

(二)反走私执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打私部门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籍人士(含无国籍人员)、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我市范围内走私违法犯罪线索,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举报奖金发放工作由办案机构所在单位负责,奖励经费从反走私执法办案经费中列支。

(五)本办法中提及的奖金均以人民币计算。

(六)本办法由临沧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