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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90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05-06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抓好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规定,制定此工作意见。铁路、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底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抓牢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围绕“平安交通”建设,立足“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发展基础、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构建安全发展体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严格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减少和防控一般事故,为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1.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市《实施细则》各项要求,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和“促一方 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 土尽责,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坚决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根基。

2.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的数据库及管理平台,健全完善企业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全覆盖。

(二)压实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4.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全时覆盖”的监管工作体系,切实履行对公路、水路、铁路、机场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细抓严管、真抓实管、 务求实效。

(三)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6.各参建企业要围绕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施工各环节、责任明晰的安全生产制度和长效机制,压紧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切实把安全责任覆盖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

7.建设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9.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10.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监督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

11.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

12.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13.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至少每年开展1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形成风险清单,并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 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14.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或完善应急措施。

15.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对重大风险制定动态监测计划,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并单独建档,单独编制专项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重大风险确定后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评估报告应在次年1个月内向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

16.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建设



项目的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

17.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监督抽查发现重大风险辨识、管控、登记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监督整改;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应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8.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19.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20.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21.重大隐患信息要及时向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报备。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日常排查是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是根据生产作业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生产作业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部署等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

23.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将验收结论向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报备,并申请销号。

24.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督促整改;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25.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并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不通过的应责令继续整改。

(六)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

26.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

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平安工地”考评结果挂牌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全省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或特长隧道建设项目,即纳入“平安工地”考评范围的公路建设项目。

27.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合同段开工后到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每月至少 开展1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自我评价。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报监理单位。

28.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29.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1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

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管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

30.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分工,每年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1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最低不少于10%)。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等。铁路、机场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七)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

3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每年对在建重点项目开展至少1次综合监督检查,1—2次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随机安排巡视检查。

32.对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33.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专项治理;发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4.在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中,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或者专家开展检查、检测和评估,所需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35.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36.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八)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37.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39.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4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事故应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4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救援,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意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以高速公路、铁路为主的重大项目加快 推进,工程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桥隧比高、安全风险大,全 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深刻研判,以更大的力度和更有效的举措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并得到有效加强,市政府成立 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 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要参照 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逐一制定细化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三)强化科技运用。要大力推广运用安全生产科技,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挥积极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 伐,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作用,提升安 全生产监管现代化水平。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支持鼓 励企业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建立健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制度,将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纳入施工工序管理。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监管投入,确保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人抓、责任不悬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五)强化执纪问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追责相关制度规定,对各类安全事故全面开展责任倒查,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