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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300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19〕122号 发布日期:2019-12-04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各县(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服务产业发展、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4〕8号)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确保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规范、高效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配合协作的系统工程,在政府组织领导下,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林草、公安、发改、财政、工信、军分区、烟草、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关于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本县(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统筹规划,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作业点建设,安全规范有效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实行年度作业计划“双批准”制度,即由作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本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申请,经本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临沧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临沧市人工影响天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和《临沧市人工影响天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试行)》,依法依规处置突发安全事故。

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追责到位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作业公告、空域申请、弹药储运、转场交通、作业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安全监管不留死角,坚决杜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各县(区)要围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中制度建设、作业点设施建设、弹药管理、装备维护、队伍建设、规程执行等各个环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要采取清单销号管理,逐一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作业点,不予批准年度作业。对整改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认真不彻底,消极应付的行为,将立即叫停作业,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投入保障

各县(区)要按照作业点功能配套标准要求,开展作业点建设,完善已建作业点功能配套,将作业点建设、装备及弹药采购经费、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稳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保险等受益主体人工影响天气经费投入机制,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良性发展。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