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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309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19〕79号 发布日期:2019-07-24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暂行 )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资金,是指单位及职工缴存并由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在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暂存款、业务收入、增值收益、贷款风险准备等资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停缴、不缴及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决定。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心及下属各科室、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心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金融结算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设置。中心在每个委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一个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根据业务需要可下设子账户,选择一家委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心下设管理部在各委托银行只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和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资金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所有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必须在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资金账户报备并进行登记注册,纳入住建部统一监管。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坚持专用性原则,严禁任何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金流入,除规定用途外,严禁资金流出本系统以外的其他任何账户。

第三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条中心发起的各类资金业务,均应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连接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与银行联网结算,非特殊情况,严禁线下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所有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核算均在中心资金账户内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类业务应做到业务驱动资金结算,确保业务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财务核算账自动匹配相符。

第十三条因资金转存定期、按规定上缴国库资金和遇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在线下银行前台渠道办理。

第四章 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遵循“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收付管理,所有住房公积金资金集中上划市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因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驱动的资金划拨、支付业务(以下简称“拨付业务”),由业务部门发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市级资金专户统一拨付。

第十五条中心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总体运行情况,适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发放和回收等业务实际需要合理调度住房公积金资金。

第十六条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中心要合理确定资金存储结构,有计划地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强化资金风险防控管理,所有资金拨付业务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严禁未批先用。

第十八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在中心银行账户间的划转、转存定期以及按规定上缴国库资金等拨付业务(不包括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的内部资金自动划转业务)。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规定上缴国库增值收益的,由中心业务主管科室提出申请,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大额资金划转。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报请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资金额度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大额资金存放。活期转存定期、定期到期支取、定期续存、定期提前支取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业务主管科室提出申请,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范围用于购买国债的,由中心提出意见,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资金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办理资金拨付业务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未经中心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二十条所有住房公积金资金拨付必须由两个以上岗位操作、有两个以上的业务环节。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资金拨付的申请、审核、复核、经办与账务处理在岗位上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加强内部稽核,中心相关职能科室应定期开展内部稽核审计,检查资金内控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拨付的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凡未按规定的业务流程、权限、程序擅自办理资金拨付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违纪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临房金管〔20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