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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96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发〔2019〕44号 发布日期:2019-10-09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临沧作风,切实解决市政府各部门(机构)纪律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证。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规依纪、挺纪在前,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常抓不懈,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整治重点

第五条 坚决整治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讲政治规矩和组织程序,德不配位的问题。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调配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没有严格按政策、程序、规矩办理人事任免和调动手续,不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敏感关系,私下安插各种关系户;

(二)在酝酿、研究重要工作事项中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通风报信、请托说情;

(三)在有关党和国家机关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时提供虚假陈述,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

第六条 坚决整治决策执行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付执行、假装执行等问题。

(一)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应付执行,执行慢、拖沓,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长时间不解决问题;

(二)对上级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和交办的工作虚于应付、相互推诿,不及时办理;

(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第七条 坚决整治政策、制度执行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贯彻落实不力等问题。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在打赢“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工作落实中行动不积极、效果不明显;

(二)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对班子成员不敢管,做“老好人”,班子长期软弱涣散、执行力差;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执行不规范;

(四)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不主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对上级组织和领导指出的同一类错误,整改停留在口头上,屡教不改;

(六)传达领导指示通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随意增减关键词,导致工作失误;

(七)其他贯彻执行政策、制度不力的。

第八条 坚决整治群众观点不牢、服务意识不强、优化营商环境不积极等问题。

(一)回避或者拒绝接触企业界人士,对企业及企业家的合理诉求不受理、不研究、不解决、不汇报;

(二)首问首办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执行不力,办事拖拉、效能低下,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兑现服务承诺;

(三)对待群众态度蛮横、举止失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及刁难等事难办的问题;

(四)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不排查、不研究、不解决;

(五)其他服务意识不强的。

第九条 坚决整治能不配位、绩不配位,占着位子不谋事、不干事、干不了事、干不成事等问题。

(一)不学习,本领恐慌、能力不足,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精神懈怠,工作消极,不主动履职,在岗不在位、不在状态;

(三)不敬业、不担当,凡事都要上级拍板,层层往上报、层层不表态;

(四)抓工作思路不清、目标不明,遇到问题绕着走,碰到困难躲着走;

(五)等、靠、要思想严重,工作不推不动,甚至推也不动,讲客观原因多,主观努力少;

(六)推进重大项目不力,落实重点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打不开工作局面;

(七)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工作不勤奋,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没有成效、没有亮点;

(八)其他能不配位、绩不配位的。

第十条 坚决整治各类纪律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

(一)单位考勤、请假等内控制度要求不严、执行不力;执行外出报备制度不严格,审批不规范;迟到早退、缺席旷工;

(二)懒散拖沓;串岗闲聊,嬉笑喧闹;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购物、炒股、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未经允许缺席会议、请人代会、提前离会,会场上交头接耳、打电话、玩手机、打瞌睡等;

(四)工作时间外出吃早餐、买菜、做饭、休闲娱乐等;

(五)上班期间仪容不整、着装不符合要求;

(六)值班电话无人接听、手机通讯随意关闭、重要事项不能按时到岗、紧急事项无人处理;

(七)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水、电等办公资源节约管理不到位,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低,不计成本,浪费国家资财;

(八)不主动开展工作,无所事事,碌碌无为、混日子;

(九)其他纪律作风不严不实的。

第十一条 坚决整治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失泄密或者可能造成失泄密等问题。

(一)没有按保密制度收发、传递、处理涉密或者内容敏感、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使用普通传真机、宾馆酒店提供的计算机等传输涉密或者敏感资料;

(二)在公开场合谈论涉密或者敏感事项,未经严格审批发布涉密或者敏感信息;

(三)其他失泄密及可能造成失泄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坚决整治酗酒、违规饮酒等问题。

(一)因饮酒影响工作;

(二)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工作日午间饮酒;

(三)酒后滋事,酒后驾驶;

(四)其他因饮酒引发的不当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整治本部门、本系统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存在本规定第二章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因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经一次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或者应付整改、假装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出现相同或者类似行为,情节轻微、因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通报等问责或者提出问责的建议;经二次处理后,仍然出现相同或者类似行为,情节轻微、因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问责,或者提出处理、问责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存在本规定第二章行为之一,情节较重,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问责,或者提出处理、问责的建议。出现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或者提出依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存在本规定第二章行为之一,构成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向市纪委市监委通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及其党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印发前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有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