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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317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19〕29号 发布日期:2019-03-14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2018年森林督查涉嫌违法图斑分类处置工作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确保2018年森林督查涉嫌违法图斑分类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切实落实森林督查“行政案件处罚到位、刑事案件移诉到位、党政干部执纪问责到位、林地回收到位”的目标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经研究,现就做好2018年森林督查涉嫌违法图斑分类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森林违法案件中的热点、重点、难点,突出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积极探索森林资源监管新机制、新模式、新手段、新技术,形成责任主体落实、管理制度健全、依法依规办事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格局,不断开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新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分析梳理各县(区)涉嫌违法图斑,分类处置各类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不断规范森林管理,提高生态安全意识。

二、分类处置方式

(一)开垦林地图斑

1.林产业发展开垦林地。符合各类林产业发展规划、营造林作业设计和脱贫攻坚林产业扶贫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的,按规划调整处理;符合各类林产业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林产业扶贫发展规划,但未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2.其他开垦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的规定,认定在法律追诉时限内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恢复植被,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认定不在法律追诉时限内的,由县(区)森林公安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恢复植被,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二)抢险救灾、为林业生产服务、农村居民建盖住房及脱贫攻坚等图斑

1.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八条规定,属永久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灾情结束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临时使用林地的,灾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依法补偿交还原林权使用者,并经验收合格。

2.为林业生产服务建设项目。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并纳入市、县(区)为林业生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或者既符合防火通道建设规划,又纳入村组道路建设规划的,由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批准使用林地;符合使用林地条件但不能纳入县(区)森林防火通道等为林业生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由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后,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3.农村居民建盖住房。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居民建盖住房使用林地未经批准的,依法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恢复植被,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图斑

涉及国家、省和县(区)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的图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符合林(湿)地使用条件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使用林(湿)地审核手续;不符合林(湿)地使用条件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恢复植被或修复生态,由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收回林(湿)。

(四)非煤矿山图斑

1.对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政策规定的,经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2.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的,经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上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对已查处未关停非煤矿山,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由森林公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就地封存设施设备,符合使用林地选址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符合使用林地选址条件的,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4.对已停产的非煤矿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的规定,认定在法律追诉时限内的,由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认定不在法律追诉时限内的,由森林公安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恢复植被,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5.对历史原因私挖乱采等非煤矿山,无法认定违法责任主体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封停,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植被。

(五)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图斑

涉及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后,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恢复植被,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六)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图斑

1.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到期,需继续使用林地的,原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延期使用林地手续;不再继续使用林地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风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到期的,需继续使用林地且符合辖区森林防火规划的,由林权者办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手续;不符合辖区森林防火规划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继续使用林地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复林业生产条件。

3.“五采”(采石、采砂、采矿、探矿、取土)项目临时用地到期,需继续使用林地且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再使用林地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其他临时用地到期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林地且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或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林地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深刻认识森林资源保护是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的历史责任,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工作责任,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上热下冷的问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勇于担当,克服畏难情绪,敢于动真碰硬,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强有力的力量,把涉嫌违法图斑依法分类处置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全力推进。

(二)压实责任,确保分类处置到位。各县(区)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澄清底数,对核查出的涉嫌违法图斑进行分类整理,认真分析研判,查清问题图斑的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分类处置方案。同时,要组织精干力量,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分类处置工作进度,确保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管理“三个全覆盖”和森林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行政,严守法律政策红线。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各县(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置涉嫌违法图斑,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不逾越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要兼顾脱贫攻坚现实需要,对深度贫困村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法图斑,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村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依法做好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的规定办理。始终做到主动作为、依法行政、依法用权。

(四)妥善处置,逐步解决遗留问题。涉嫌违法图斑地块“一地多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确认地类。

既无林权证、又无土地承包证的涉嫌违法图斑地块。进入林保图层的,按林地进行管理,依法进行查处。需要调出林保图层的非林地,由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后,由县(区)林业局写出调出林保图层的申请,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复调出;未进入林保图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地类。

(五)时间倒逼,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的时限要求,列出计划表,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涉嫌违法图斑的查处工作,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图斑查处结果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销号。

(六)认真总结,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区)要以此次云南省森林资源管理“三个全覆盖”及“森林督查”第一年工作为契机,结合新时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要求,认真总结“三个全覆盖”工作取得的经验,积极探索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森林资源执法全覆盖长效管理机制,把工作成果转化为日常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不断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良好的森林资源管理社会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