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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3-00142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3〕 25 号 发布日期:2023-05-05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名誉村长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名誉村长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4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名誉村长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名誉村长自身专长和资源优势,提升临沧乡村影响力、竞争力、知名度,促进乡村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政村(社区)名誉村长的聘任、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名誉村长的聘任对象。主要聘任有社会影响、有事业热心、有乡村情怀,能够真心热爱临沧、真情关心临沧、帮助临沧发展的文化影视名人、知名学者、优秀民营企业家、行业领域专家以及其他适宜人员担任名誉村长。

第四条 名誉村长的聘任原则。按照“县区统筹、乡镇审核、村聘村用”的原则,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每村可聘任1名名誉村长。各县(区)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成熟一个聘任一个。聘任的名誉村长不占职数,不计报酬,原则上三年一聘,可以连聘。

第五条 名誉村长的聘任条件:

(一)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三)政治素质好、群众口碑好、能力素质强、服务意识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帮助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四)密切联系群众,乐于为群众办事,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倾听和尊重群众意见;

(五)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名誉村长的聘任程序:

(一)村(社区)申请。通过与受聘方商议,经行政村(社区)“两委”、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名誉村长初步建议人选,并上报乡(镇)党委。

(二)乡镇(街道)汇总审核。由乡(镇)党委对行政村(社区)上报的名誉村长拟聘对象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名誉村长聘任对象,批复各村(社区)。

(三)村(社区)聘任。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适时举行聘任仪式,各行政村(社区)与受聘的名誉村长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四)县(区)备案。对各行政村(社区)聘任的名誉村长,由乡(镇)党委抄报县(区)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名誉村长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当好宣传推介的“宣传员”。积极宣传临沧、推介临沧,提升临沧知名度,扩大临沧影响力,带动临沧“小村庄”融入全国、全省“大市场”。

(二)当好招商引资的“推动者”。为乡村发展建设牵线搭桥、招才引智,出谋划策、招商引资,积极引荐外地企业家到临考察洽谈,促进项目落实落地。积极组织爱心人士、企业家等帮助村里办理亟待解决的惠民实事。

(三)当好农特产品的“代言人”。推动村庄产业升级和产品开发,充分借助各种平台和时机,采取线上直播带货、线下宣传推介等多种形式,为临沧农产品代言,当好乡村农特产品走出去的“代言人”。

第八条 名誉村长的权利:

(一)参加村民大会、村委会委员会议,是中共党员的可列席村党总支会议或党员大会;

(二)对村“两委”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村庄规划、乡村建设、村级发展和乡村治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涉及村级重要项目投资、重大决定、重大事项研究、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享有建议权,但不享有决策权。

第九条 名誉村长的奖励:

(一)对名誉村长的奖励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市级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名誉村长进行一次评优表扬;

(三)县(区)、乡(镇)可根据工作实绩对名誉村长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名誉村长的礼遇。名誉村长在受聘县(区)内享有各景点免票服务、应邀参加县(区)内举行的重大节庆活动、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等礼遇,以及受聘县(区)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 名誉村长的续聘。名誉村长聘期满后,如协商后仍意愿续聘的,再次颁发聘任证书,完善报备程序;如不再续聘的,聘期结束自动解聘。

第十二条 名誉村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乡(镇)按规定程序调整或解聘。

(一)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村集体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存在涉黑、涉恶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被纪检、司法等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违反村规民约的;

(五)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