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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218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1〕50 号 发布日期:2021-09-18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领导,省级适度加强保障。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明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和环境污染防治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落实好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形成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合力。

2.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遵循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正确处理 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切实承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对中央、省已明确的事项,严格遵照执行;对中央、省未细化的事项,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完善;对属于其他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目标任务

在中央和省级改革方案框架内,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区)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 相适应的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打造最美丽的地方提供保障。

二、改革事项

中央财政事权按照国办发〔2020〕13号文件执行;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云政办发〔2021〕9号文件执行。其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规划、跨县(区)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配合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县(区)生态环境执法、配合中央、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 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市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的管理,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区)级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辐射安全的全市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4.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其他

将全市性和跨县(区)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 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中央、 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 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上级在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将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区)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 治,由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区)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区)区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 由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区域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区)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区)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 由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市级与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区)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其他污染防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跨县(区)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市际和跨市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领会把握中央和省级改革的政策动向,在省级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制定我市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区)、各有 关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落实支出责任,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对属于县(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县(区)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强化统筹协作。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预算决策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生态环境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推进规范运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