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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srmzfbgs/2022-00006 发布机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临政办发〔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1-21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通过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绩效优先的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领导,省级统筹,明晰市、县(区)分级权责。坚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授权范围以及确定的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进一步细化公共文化领域的具体事项,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县(区)政府积极性,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

2.坚持重心下移,分类施策,稳步推进改革。按照中央划分原则,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重点,完善各级分级负责机制,聚焦农村、基层和困难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3.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支出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渠道。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领域投入效益。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方面。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级与临沧市共同财政事权,省财政承担85%,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13.5%。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上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将根据省级财政补助情况,结合各县(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县(区)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各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各县(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需由地方承担部分总体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3类。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方面。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各地财政事权,由各地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及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内容。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需由地方承担部分总体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3类。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包括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其中,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包括按照有关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其中,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地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需由地方承担部分总体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两类。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落实国家规定对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进行补助的政策,包括全省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市、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有效供给。市级财政将根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的安排情况,结合临沧市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的重要性、均等化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加强改革协同,形成良性互动。各县(区)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局面。

(四)强化制度保障,完善配套政策。各级财政、宣传、文化旅游、文物、广电、教育体育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临沧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临沧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财政事权归属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地方按照8:2比例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省财政承担85%,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13.5%。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省财政承担85%,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13.5%。


(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

省级与市、县(区)同财政事权。

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地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为落实中央和省级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

省级和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市、县(区)财政事权。

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与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

省级和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市、县(区)财政事权。

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级、省级及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方面。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

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市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市、县(区)财政事权。

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一)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

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事项。

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

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市、县(区)财政事权。

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

按照有关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地组织实施的事项。

省、市共同财政事权。

省、市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市、县(区)财政事权。

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一)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国家规定对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

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

市级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对县(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

县(区)级财政事权。

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公共文化管理

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

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

县(区)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