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散装白酒标识标注规范(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7 23:14: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散装白酒标识标注,加强散装白酒标识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及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白酒,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按计量销售的白酒。

散装白酒标识标注,是指附着于散装白酒的容器上,用以辨识和说明产品信息、消费提示或警示等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总称。

第四条 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散装白酒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保证散装白酒可追溯。

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中加强散装白酒标识管理,定期检查散装白酒标识及信息完整性。

           第二章 散装白酒标识基本要求

笫五条 盛装散装白酒的容器上应当附加标识。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于显著位置,清楚、明显,易于辨识。

第六条 散装白酒标识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字号。

散装白酒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 散装白酒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散装白酒的;

(四)有碍限酒健康教育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散装白酒标识标注内容

第八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名称应当表明白酒的真实属性;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三)上述标准对白酒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白酒真实属性的自创名称、商标名称;

第九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以“%vol”为单位标注酒精度。

第十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配料表或者原料表。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白酒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配料名称应当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如无上述标准规定的名称,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的配料的常用名称或者通称名称。

第十一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散装白酒的生产日期,日期标示形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散装白酒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标准编号可以只标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第十三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型。不得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

第十四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散装白酒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信息一致。

采购来自食品经营者的散装白酒,应当标注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采购来自食品经营者的散装白酒,应当标注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提示语。

第十七条 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散装白酒标识不符合本规范,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