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产品抽样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作者:   时间:2019-12-30 17:39: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22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19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于2019年9月11日对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鲜鸡肉、购进日期:2019-09-11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问题项: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本案中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非主观故意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改正措施,经营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208.6元,数额较小、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申辩述求,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愿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经耿马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贰佰零捌元陆角);

  2、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30208.6元(叁万零贰佰零捌元陆角),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