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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9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12-03 13:44:4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23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截至11月,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20件。现公布9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嵩明潮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仿冒混淆侵权商品案今年1月,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帝酿大重酒”系列白酒,该系列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外观包装高度相似,且部分侵权产品摆放于“大重九”卷烟旁,引人误认为该系列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有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嵩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罗平圆满生命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侵权案今年4月,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未经罗平县民政局允许,通过微信公众号、殡仪馆大厅门头、服务清单等处擅自使用罗平县殡仪馆名称从事殡葬服务宣传,引人误认为是罗平县殡仪馆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中建(云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侵权案今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住所使用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标志,且当事人使用的公司字号“中建”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经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志和字号简称,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仿冒混淆侵权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

案例四:曲靖市兴教学校(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不正当竞争案当事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名称为“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与曲靖市第二中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并以“曲靖二中兴教中学”校名挂牌,约定相关合作。在招生宣传中,当事人擅自将校名“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中的“曲靖二中”四个字进行放大突出使用,并配“曲靖市第二中学”有关照片放在主界面,且宣称是“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曲靖二中直属分校”,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五:景洪挽夏摄影店商业贿赂案今年4月,执法机关在对景洪市旅游市场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经查,今年3月,当事人通过给付拉单人佣金,由拉单人带客人进行相应的消费,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六:蒙自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2年6月,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晓羊图图乳制品,该公司工作人员宣称其产品具有“利于保护视力,防治近视”“对皮肤干燥、发炎、上火等具有防治作用”“预防中老年人骨质疏松”“利于贫血患者补血强身”“预防中老年脑血管疾病”“改善脑记忆功能”“提高中老年人免疫能力,保护心脏,预防心脏血管方面疾病”“预防心肌梗死和脑梗死,降低血脂,降血压”等功效。该商品为普通食品,但当事人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七:腾冲市良玉珠宝店虚假宣传案2022年4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直播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客服人员通过微信客户推送直播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起开始从事翡翠原石网络直播经营,直播地点为腾冲城区周边户外空地。为使直播场景真实,主播与临时聘用的“货主”按照直播前设定的剧本和人物设置,虚构直播场景和内容,让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翡翠原石是来自缅甸的一手货源,价格更便宜,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八:云南袋鼠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当事人于2021年4月成立以来,以某公司外卖代运营为主,主要从事某外卖平台线上运营运作和提升培训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在微信公众号上开展团团霸王餐业务。该业务中,当事人利用返利吸引消费者消费,同时要求消费者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提升网络外卖商家的信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九:陆良仟福祥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当事人系某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店,经营的项目为某品牌的珠宝首饰。今年4月至5月,某珠宝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参与该活动并进行大量宣传,但宣传中并未对该活动的参与方式、奖项种类、数量或中奖率、奖金金额或奖品价值进行详细说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