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预防食物中毒消费提示(第二期)


来源: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    作者:   时间:2020-06-01 16:12: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夏季到来,气温升高,各类病原微生物生长繁殖加快,野生菌进入生长旺季,发生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风险加大。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提醒广大消费者,谨防食物中毒。

  一、谨防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

  (一)不随意采摘、出售、购买自己尚未食用过或根本就不认识,以及生长在喷洒农药、施以化肥的庄稼地里的野生菌类。尤其是颜色鲜艳、幼小难于识别或过于老熟及已霉烂的野生菌。

  (二)不要凉拌生吃野生菌,要炒熟煮透,每次只加工和食用一种野生菌;食用野生菌时不宜饮酒,其所含成分会与乙醇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毒素引发中毒。

  (三)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集体用餐单位、婚丧宴请、大型会议活动等群体聚餐禁止加工烹饪食用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菌类食材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食品安全自律制度,严把进货关,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确保食品可追溯性。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就餐前应选择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店,在服务员的指导下食用。

  二、谨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不提倡家庭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三、谨防集体聚餐食物中毒

  (一)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50人以上的宴席,应当按照《临沧市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报告,接受指导。如果当地政府因疫情防控暂停集体聚餐的,不得自办宴席。

  (二)集体聚餐所用食品原材料应清洁、新鲜、卫生。严禁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以及来源不明的原材料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容易变质食品应冷藏保存。在食用冰箱储存的食品前,应适当加热,使食品中心温度达到 70℃并持续 2 分钟以上,避免高危人群(特别是婴幼儿、孕妇、老人和免疫力低下人群)食用加热不彻底的高危食品。

  (三)食物存储应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离,严防误食误饮发生中毒事件。

  (四)食品加工操作间应远离粪坑、垃圾堆、厕所、畜禽圈舍等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灭蝇、防蝇、防鼠措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烧熟煮透。生熟菜墩、刀具尽量分开,确实不能分开的,应经高温消毒后使用。

  (五)餐用具使用前应当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消毒品进行清洗消毒。不饮用浑浊、污染、有异味的水,不循环利用清洗蔬菜、肉禽、食物、餐用具的水。

  (六)从事集体聚餐加工的厨师应取得健康证明,现场操作应符合卫生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厨师和帮厨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宴席所有菜品应按要求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 125g,并0-8℃冷藏储存 48 小时以上。

  四、谨防散装白酒中毒

  (一)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白酒,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

  (二)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不要购买、饮用私自勾兑和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未经登记的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家庭自酿白酒严禁对外出售。

  (三)白酒生产经营者要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遵守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

  (四)白酒生产经营者严禁购买、贮存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专人专位管理存放,标贴明显标识,做好领用登记,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