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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公开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29 13:06:40   点击率:

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临沧市开展了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了《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于2023年2月16日向临沧市进行了反馈。

临沧市高度重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督察进驻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典型案例曝光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现场调研督办问题整改;督察报告反馈后,迅速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及时研究制定《临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整改目标和具体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要求,现将《整改方案》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安排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从严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做到举一反三,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坚决筑牢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率先把临沧建设成最美丽的地方。

按照“提高站位对标对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举一反三统筹兼顾、严格标准提高质效”的工作原则,《整改方案》明确了5个方面的整改目标。一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更加深入。对临沧作为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特殊地位和担负的重要使命的认识更加深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二是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对《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逐一纳入整改方案,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3项,2023年6月底前完成2项,2023年12月底前完成24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1项,2025年12月底前完成7项并全部整改到位。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任务,8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重污染天气为0天;确保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Ⅲ类)达100%;2023年实现辖区国控断面脱劣“清零”,2024年实现辖区省控断面脱劣“清零”,2025年实现辖区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稳中向好不返劣,完成省级下达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考核目标,城市黑臭水体基本达到长制久清;到2025年,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收集处理质效进一步提升,城市(临翔区)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市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污染物削减达到阶段性目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不断巩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充分运用全市丰富的生态资源,提升碳汇能力,为云南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做出临沧贡献。五是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

对督察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12类37个问题,《整改方案》按照“一对一”整改要求逐个问题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形成了整改措施清单。

为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整改方案》明确了6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整改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二是严格督查督办。整改责任单位对照整改任务清单,建立问题台账,细化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列出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按月调度、定期通报制度,严明整改纪律,严禁“一刀切”。三是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指导,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对整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五是规范验收销号。按照县(区)自查自验、市级组织验收销号程序,严格验收流程和销号标准,切实做到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核查检验。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宣传联动机制,通过“一报一台一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

临沧市将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扛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扎实推进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强化问题整改“回头看”,形成整体合力、长效机制,确保问题彻底消除,严防问题反弹。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全市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附件:临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附件:

临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临沧市开展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了《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于2023年2月16日向临沧市进行了反馈。为全面、坚决、彻底完成整改任务,结合临沧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安排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从严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做到举一反三,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坚决筑牢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率先把临沧建设成最美丽的地方。

二、工作原则

(一)提高站位、对标对表。站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高度,从思想认识上找差距、挖根源,深刻认识抓好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抓好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作为检验“两个维护”和检视立场、品质、能力、意志的“试金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临沧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和《临沧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知责担责、知重负重、动真碰硬、履职尽责,坚决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推动督察整改落地见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深刻剖析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深入研究治本之策,重点从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法规规章制度体系等方面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能够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一时不能整改的,明确目标、限时整改;需要长期坚持的,明确阶段目标,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四)举一反三、统筹兼顾。坚持把督察整改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起来,强化综合治理和系统观念,把一个问题当成一类问题来研究,解决一个问题带动整改一类问题,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实事求是推动解决共性问题,全面排查本区域、本领域的类似问题,做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

(五)严格标准、提高质效。坚持精准、科学、依法分类推进整改任务,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把质量标准,在“真改”上担使命、在“实改”上下功夫、在“深改”上求突破,坚决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确保问题整改不落实不放过、不到位不放过、不达标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三、整改目标

(一)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更加深入。对临沧作为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特殊地位和担负的重要使命的认识更加深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局工作中的位置更加突出,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意识更加自觉。

(二)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坚决执行党中央决定,扛好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一件一件整改到位。对《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逐一纳入整改方案,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3项,2023年6月底前完成2项,2023年12月底前完成24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1项,2025年12月底前完成7项并全部整改到位。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任务,8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重污染天气为0天;确保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Ⅲ类)达100%;2023年实现辖区国控断面脱劣“清零”,2024年实现辖区省控断面脱劣“清零”,2025年实现辖区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稳中向好不返劣,完成省级下达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考核目标,城市黑臭水体基本达到长制久清;加大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到2025年,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收集处理质效进一步提升,城市(临翔区)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市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污染物削减达到阶段性目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醉美临沧”建设取得新成效。

(四)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更加牢固,措施更加有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不断巩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充分运用全市丰富的生态资源,提升碳汇能力,为云南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做出临沧贡献。

(五)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瞄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林草等领域存在问题的关键症结,建章立制,对症下药,以制度约束巩固整改成效。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

四、整改措施

围绕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临沧市开展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梳理,共列出了37项问题,每项问题均制定了具体的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明确了具体的整改责任单位、牵头单位、督办领导及整改时限,具体详见附件《临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指挥调度、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定期研究整改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取得实效。各整改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备案。

(二)严格督查督办。整改责任单位要对照整改任务清单,建立问题台账,细化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列出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按月调度、定期通报制度,严明整改纪律,严禁“一刀切”。各县(区)和市级牵头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党委、政府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执法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主管(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对整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五)规范验收销号。按照县(区)自查自验、市级组织验收销号程序,每个问题整改的牵头单位同时为问题整改验收的牵头单位,要严格验收流程和销号标准,切实做到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核查检验。

(六)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督察整改方案、整改落实和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情况。加大督察整改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宣传联动机制,通过“一报一台一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及时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

附件:临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临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由市委书记张之政同志和市委副书记、市长杜建辉同志负总责,指挥调度各责任领导牵头抓落实,组织跟踪问效。各牵头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深不透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还不够深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不够牢固,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自觉,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认识更加深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更加主动,以抓好督察整改为契机,更大力度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加系统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各级党委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内容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市、县(区)每年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2.市委组织部每年不少于2次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干部培训内容。3.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级及以上党委每半年至少研究部署1次,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扛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思想认识不深刻

督察报告指出: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长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归于客观原因。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云南省的殷殷嘱托领悟不深入、贯彻不彻底,在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思想认识尚有差距。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全市上下对临沧作为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认识更加深刻,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意识更加自觉,“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更加牢固,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最严格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同向发力,积极探索保护和发展协同共进新路。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2.顺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稳定性。3.优化城乡生态体系,筑牢滇西南生态屏障,全力以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美丽临沧建设,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努力成为乡村振兴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奠定基础。

三、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

督察报告指出:近年来,临沧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持续下降,但部分地区对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盲目乐观,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习惯于纵向分析看成效,缺乏横向比较找差距的工作自觉性,防控措施不到位,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综合防治的局面尚未形成。2020年、2021年、2022年1—10月,临沧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为99.5%、98.1%、98.7%,其中2021年和2022年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均高于全省平均浓度,近2年为全省最差。同时,全省129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排名后20位名单中均涉及临沧市,2020年镇康、云县、耿马3个县在列,2021年耿马、沧源、镇康3个县在列,2022年1—10月耿马、临翔、永德、双江4个县在列。特别是2021年,所辖8个县区中,2个县出现重度污染5天,5个县出现中度污染10天,8个县出现轻度污染80天;2022年,1个县出现中度污染1天,5个县出现轻度污染25天,空气污染的普遍性问题亟待解决。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目标:从思想认识上找问题、找差距,从措施落实上找短板、查不足,紧密联系实际,深刻剖析影响环境空气质量问题的“症结”,拿出打硬战、啃硬骨头的勇气和魄力,全力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环境空气质量稳步向好,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研究出台秸秆禁烧奖补资金及其配套使用政策,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秸秆禁烧工作。2.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通过严控销售渠道、宣传倡议等举措,做好春节、清明等重要节点防控工作。3.发挥各级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在大气污染防控关键时段,由市污防办(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扎实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建立健全联惩联治机制。4.严格落实《临沧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各项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源头治理,正视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举全力、出重拳、出实招,强力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四、对违法违规企业监管“放水”

督察报告指出: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水泥)于2014年7月获得2年林地临时使用权,到期后至今仍长期违法违规侵占林地254.18亩。该公司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不顾矿山坡陡和生态环境脆弱,野蛮开采,大面积毁坏矿山下方林地152.23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5.63亩,生态破坏严重。2014年至今,金江水泥长期以修建开采道路和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之名,行开采石灰岩之实,在矿权范围外大面积、大范围开采石灰岩矿200余万吨,国有矿产资源流失严重。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金江水泥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以政府常务会议名义决定低于下限再减半进行处罚。同时,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金江水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属于不允许再次延期范围,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延续矿权;有关部门在采矿权联勘联审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时违规审批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沧源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检察院

整改目标:完成案件立案查处、完成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林地使用管理,确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达到要求,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措施:1.成立市级处置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采矿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事项。2.沧源县负责收回被侵占的林地,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收回被侵占的土地(耕地),督促企业限期完成被侵占的土地(耕地)复垦及非法开采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对企业长期“批东采西”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流失严重问题及长期非法侵占林地,严重破坏国家级公益林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置。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临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62号)等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违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举一反三,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已审批的矿山矿权合法性进行审查。4.市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临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62号)等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违法违规侵占毁坏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组织市级林草专家指导沧源县认真开展矿山修复综合治理工作。举一反三,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对全市采矿权已审批使用林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和确保企业整改达标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6.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单位、有关个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7.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办法》(云检会〔2022〕25号)的相关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五、责任落实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部分地区和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要求不坚决,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紧迫感、责任感不强,工作推进缓慢,举一反三不够,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迟滞,环境风险隐患仍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

整改目标:全市上下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局工作中的位置更加突出,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更加坚决有力,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见成效。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2.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刚性指标约束、考核结果运用,全面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3.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督促县(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抓、带头改,切实推动本县(区)、本部门作风转变、效能提升。

六、小水电清理整改不彻底

督察报告指出: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11月,临沧市上报已完成列入《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分类电站名单》的188座小水电站(整改类150座、退出类38座)的清理整改及验收工作,在国家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管理平台填报整改类和退出类电站完成率分别为98.74%和100%。但有关部门数据填报不实、对整改结果审核把关不严,督察发现仍有27座(24座整改类、3座退出类)小水电站存在清理整改任务未全面完成的情况,其中,整改类电站“五项”手续不全问题较为突出,如永德县忙令河二、三级水电站项目无立项许可手续等;退出类电站中,如永德县水头水库坝后电站退出后未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均不彻底。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全市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任务。恢复生态流量,完成拆除点位复绿,巩固整改成果。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8县(区)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矢量数据成果公布后完成涉及电站矢量数据复核,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督促项目业主于2023年5月底前上报18座小水电用地预审报件资料,同时督促涉及电站于2023年5月底前上报林地征(占)用报件资料。对需要拆除的电站违建设施,完成拆除及点位复土复绿工作。督促在建电站业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完成涉及电站建设矛盾纠纷处置,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在建电站主体工程建设。2.市水务局认真履行市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部门职责,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积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抓紧完善整改类电站行政许可手续。组织各县(区)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管理平台填报情况及小水电站的“一站一策”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复核。3.市发展改革委在企业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用地选址意见的基础上,于2023年5月底前对未完成清理整改的小水电站办理核准或变更手续。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3年5月前对电站企业上报的选址预审材料开展审查,完成18座小水电用地预审手续。5.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6月底前对电站企业上报的林地征(占)用报件材料开展审查,完成涉及小水电站林地使用手续。

七、部分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部分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临沧市涉及18个点位,截至督察进驻,尚有15个点位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报告未上报,有关工作严重滞后。2021年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回头看”问题清单中,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整改的9个问题仅完成整改5个。举一反三不够,老问题整改后新问题又出现。矿山(含尾矿库)项目还普遍存在林地、建设用地手续不全等问题。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

整改目标: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科学合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面建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县(区)加快推进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整治。督促有关企业加快完善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环境风险隐患评估报告、“一点一策”整治方案等台账资料,确保2023年5月底前完成县级初验。2.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9个尾矿库所属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和运行尾矿库渗漏液收集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规范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健全企业自行监测体系,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确保按期完成2021年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回头看”清单中问题整改;杜绝发生尾矿库滩面扬尘、回水池或事故应急池液位过高、坝下渗滤液收集池液位过高等突出环境问题。3.市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林地审核审批,确保业主合法合规使用林地。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严格尾矿库项目建设用地审查和建设过程监管,对矿山(含尾矿库)项目还普遍存在林地、建设用地手续不全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改。5.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尾矿库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从源头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指导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制度。6.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日常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尾矿库所属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两高”项目问题整改缓慢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有29户“两高”项目企业存在问题,12户企业(其中,临翔区3个,云县、镇康县、耿马县各2个,永德县、沧源县、双江县各1个)由于用地不在规划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原因,截至督察进驻尚未完成整改,其中6个项目因无法办理用地手续及不符合规划,难以完成整改。永德昌明铁锰矿业有限公司、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仍在生产,当地政府及企业无停产迹象或另行选址打算,整改主动性不强,工作推进滞后。同时,全市存量“两高”项目较多,推进落后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压力较大。

责任单位:临翔区、云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

整改目标: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做好“两高一低”项目节能审查,加快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升级,推进临沧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完成“两高”土地问题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和恢复耕种。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两高一低”项目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未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两高”项目整改工作,一是督促“两高”项目业主对符合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抓紧上报征转用地报件,对不符合规划或占用红线的项目抓紧重新选址,并及时组织征转用地报件上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时对上报的用地报件进行审查并转报省审批,及时完善“两高”项目用地手续。二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督促县(区)及时取缔,恢复耕种。三是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清退工作。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强化监测分析和节能监察,不折不扣落实国家能耗限额要求,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扎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全面推行绿色制造。4.由永德县、镇康县于2023年6月底前分别完成对永德昌明铁锰矿业有限公司、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未整改继续生产问题进行查处。

九、工作作风不扎实

督察报告指出:部分地区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表态好、落实差,整改推进缓慢,作风不严不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得不牢,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久拖不决。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委

配合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

整改目标: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提升和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追根溯源、综合施策,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城市治理与乡村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整体治理。2.以坚决全面彻底抓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动力,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工作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各类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严守环境质量底线。3.各县(区)于2023年5月前举一反三完成对辖区内群众投诉举办件办理情况的核查。

十、临翔区博尚水库问题整改超期,水质恶化趋势明显

督察报告指出: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生活污水排入博尚水库的问题,临沧市整改方案明确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截污治污工程建设,提升水库水质。但至督察进驻,水库周边截污治污工程建设滞后,关键末端的博尚镇污水处理厂仅完成场地平整和基坑开挖等,预计于2023年5月底前才正式运行;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建设推进缓慢,主管、支管预计于2022年年底完工,入户管建设不完全,整改严重滞后。同时,博尚水库开发保护至今无相关规划或管理规定,截污治污工程忽略了博尚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对水库下游南汀河大文断面的影响,整治工作缺乏系统性。部分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行不正常,污水处理后的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指标浓度高于进水浓度,5个生态氧化塘无治污作用,治污不科学。还存在污水收集管网断接导致污水直排入库、水库周边畜禽养殖户冲洗废水经化粪池外溢直排等情况,截污不精准。根据云南省水功能区划,博尚水库水质目标为Ⅱ类,但2020年以来有5个月水质为劣Ⅴ类,呈恶化趋势。

责任单位:临翔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临翔区怒江—南汀河博尚水库国控断面源头水污染防治工程一期项目及博尚镇镇区截污工程;加快推进博尚水库环湖截污管网的收尾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博尚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工程投入运行。改善和巩固水质,实现水质持续向好。

整改时限:2023年5月底

整改措施:1.临翔区加快推进临沧市临翔区怒江—南汀河博尚水库国控断面源头水污染防治工程一期项目建设,3月底全面完工,确保项目所涉农村污水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强化已建成的一体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减少入库污染负荷;进一步疏通临翔区博尚水库环湖截污工程主管和支管连通,同时加快博尚镇区截污工程建设,确保5月底前全部完工;加快博尚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确保5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加大水库周边农业种植和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力度,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打捞垃圾漂浮物,清理库区种植的农作物等。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临翔区加快推进博尚水库环湖主管、博尚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速度,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如期投运。3.市水务局督促临翔区完成博尚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管理,指导临翔区制定博尚水库开发保护相关规划。4.市农业农村局要督促临翔区提高治理标准,加快推进库区畜禽粪污治理进度,建立并认真落实博尚水库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5.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临翔区加快推进临沧市临翔区怒江—南汀河博尚水库国控断面源头水污染防治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速度,并加强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十一、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无进展

督察报告指出:2017年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镇康县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至今没有开展标桩、立界工作”问题,但地方和市县有关部门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统筹协调、上下衔接、左右协同不到位,政策理解把握不准不全面,多次编制上报的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因不符合规定或未达审批条件等原因一直未能通过省级审核审批,以致标桩立界工作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镇康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完成标桩、立界工作。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林业和草原局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汇报衔接,积极推动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等材料报批工作。2.镇康县结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稳步、安全、有序推进标桩立界工作。

十二、群众投诉问题治理久拖不决

督察报告指出:临翔区碧桂园小区楼顶空气能热水器噪声2021年以来持续扰民,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未得到有效解决。小区物业未系统科学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仅采取凌晨关闭抽水泵的方法解决部分时段噪声问题,影响了住户夜间使用热水,治标不治本;有关职能部门未就问题全面整改加强指导和监督,以致问题整改效果不佳,督察进驻期间又受到群众反复投诉。

责任单位:临翔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有效降低临翔区碧桂园小区空气能噪音,解决好群众诉求。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措施:1.临翔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合理解决群众诉求,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于2023年5月底前举一反三完成对辖区内群众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的核查,确保不再出现群众多次反映问题但久拖不决的情况;针对碧桂园小区楼顶空气能热水器噪声持续扰民问题,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督促临翔区碧桂园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此类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进一步加大对小区物业收费及服务的监管力度,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小区房屋及相关设施维护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督促指导解决碧桂园小区楼顶空气能热水器噪声持续扰民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行业管理水平。

十三、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不力

督察报告指出:近年来,临沧市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长期性、紧迫性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工作抓得不实,措施不够有力,成效不明显,环境质量的改善离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在推进有关工作上还需要接续努力。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提升,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力争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突出短板加快补齐,公众监督与参与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不断提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临沧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临沧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临沧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各项措施,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设“醉美临沧”为目标,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更高水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筑牢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好美丽家园。2.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宣传教育,发挥各类媒体平台舆论引导作用,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工作制度。持续开展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拓展提升生态环境民众监督工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十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2019年和2020年,临沧市两次接受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推动问题整改中没有主动查找“内因”,一味强调“外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秸秆露天焚烧等问题仍然突出,部分问题反复出现却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升反降。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整改目标: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确保施工场地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治理,秸秆露天焚烧得到有效管控。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持续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督促各县(区)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农村地区秸秆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问题。2.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区)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各县(区)辖区内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在大气污染防控关键时段(每年3月至5月),覆盖8县(区)的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

十五、施工扬尘管控宽松

督察报告指出: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砂石料场如临双高速天生桥施工段、永勐高速路永德段、瑞孟高速公路镇康段,临翔区、临沧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工地,双江县邦佑采石场、沧源县满砍采石场、耿马县石门坎采石场、永德县永康镇热水塘大窝塘采石场等多处落实施工扬尘“六个百分百”不到位,未完全落实相关防尘、降尘、抑尘措施。临翔区德润洗涤公司对面山路的建筑垃圾处理场附近路段发现多处渣土及建筑垃圾倾倒点,博尚镇博马线博勐段(碗窑村与户有村之间)约8公里道路破损失修、扬尘严重,路边植被、庄稼及群众房屋等积满灰尘,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对反馈的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砂石料场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开展执法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相关防尘、降尘、抑尘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完成博尚镇博马线博勐段破损道路修复,扬尘得到有效管控。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临翔区于2023年5月底前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完成问题整治。2.临翔区对反馈问题中博尚镇博马线博勐段(碗窑村与户有村之间)约8公里道路及时进行修缮,根本解决道路破损失修、扬尘严重问题。3.临翔区、永德县、镇康县于2023年5月底前分别对临双高速天生桥施工段、永勐高速路永德段、瑞孟高速公路镇康段开展专项检查,完成问题整治。4.永德县、耿马县、沧源县、双江县于2023年5月底前分别对邦佑采石场、满砍采石场、石门坎采石场、永康镇热水塘大窝塘采石场开展专项检查,完成问题整治。以上检查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5.各县(区)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建筑垃圾填埋(倾倒)场所的摸底调查,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倾倒场所,完善扬尘防治措施,避免发生二次污染。6.临沧工业园区于2023年5月底前对园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完成反馈突出问题整治。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大气污染防控关键时段(每年3月至5月),以不少于2次的频率开展监管领域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防尘、降尘措施。

十六、秸秆露天焚烧管控不力

督察报告指出:受农作物秸秆收集储运难度大成本高、农业机械化利用率低、群众环保意识观念淡薄等因素影响,临沧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秸秆焚烧点多面广、屡禁不绝,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制度机制不健全,宣传引导力度还不够大,督察时发现永德县省道313振清线沿路、大雪山乡振清线南汀河沿线、亚练乡羊勐线、德党镇境内,镇康县凤尾镇、勐堆乡境内、耿马县户肯村、南袜河一级水电站附近等各种火点30余处。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整改目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格化全年常态化管控,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全市火点数量持续下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各县(区)要结合区域特征、气象因素等科学研判,在研判的基础上完成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划定,并强化区域内秸秆禁烧措施的落实。2.各县(区)加大资金投入,疏管并用,彻底从根源解决焚烧秸秆大气污染问题。3.各县(区)扛起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切实将目标任务、责任压力传导到乡镇、村组,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4.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度,督导各县(区)、市级相关行业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农村地区秸秆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问题。5.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秸秆焚烧危害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农户通过秸秆还田肥地等途径回收利用,及时有效的处理秸秆。

十七、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督察报告指出:2020年—2022年11月,临沧市断面优良率分别为93.8%、95.5%、95.5%,部分断面水质不稳定,要实现国家和省级拟定的“十四五”临沧市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整改目标:继续巩固提升水质达标成果,2023年12月底达国家、省级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河长办(市水务局)牵头督促全面落实河长制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2.市河长办(市水务局)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深化河湖“清四乱”行动。3.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牵头协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各县(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雨污分流成效。5.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种植、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升全市养殖规模化率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控制农药、化肥用量,减少流失造成的环境污染。6.各县(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充分研判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制和完善水质提升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任务清单,加快相关治理项目实施。加强污水、垃圾、畜禽养殖、高速公路施工及河道采砂等污染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7.临翔区加快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博尚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及系列截污工程进度。8.凤庆县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及建设改造,摸清污水管网底数、厘清收集治理设施存在问题,加快推进雨污混流区整治工作,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2023年6月底前完成双眼井片区、凤小路沿线片区、平村片区、攀枝花片区、文庙窑上片区、八腊庙片区、青树片区、小北门片区8个污水管网空白区建设。加快凤庆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凤庆河干支流农村污水治理、入河排污口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十八、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未全面达标

督察报告指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未全面达标。部分水源地管理仍有诸多问题,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未清零,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及标识牌、警示牌设置不健全、不规范等情况依然存在。个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还有居民点和养殖窝棚。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整改目标:水源地管理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优良率100%。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水务局组织各县(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及标识牌、警示牌、界标和界桩设置情况的专项排查。加强水源地监督检查力度并督水源地建设管理单位强化水源地保护区日常巡查监管,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日常管理、巡查及应急处置等制度。2.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污染并逐步退出。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区)规范二级保护区的农业种植行为,通过精准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3.涉及县(区)于2023年5月底前拆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养殖窝棚、住山窝棚。4.各县(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加强监管执法。

十九、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部分河(湖)长、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有差距,开展日常巡河次数不足、发现问题不及时,对环境风险问题整治情况跟踪落实不到位。凤庆县对迎春河缺乏有效源头治理,仅对县城段干流委托开展了保洁工作,对入河支流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彻底,迎春河砚池公园段仍规律性地出现大雨过后“垃圾满江”的现象。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落实落细,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属地责任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责任,着力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水生态环境,全力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确保每条河流、每个湖库有人管、有人护。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云发〔2022〕19号),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属地责任,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市河长办(市水务局)督促河湖长责任联系部门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召开河湖长会议,做好巡查记录、宣传报道等;督促落实所联系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整改,确保发现问题整改落地见效、形成“闭环”。2.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推进澜沧江、怒江、南汀河等重点流域区域“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并向中小河流、乡村河湖延伸,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巩固深化重点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攻坚,深入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持续发力推进清水净湖行动,抓紧抓实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3.切实落实凤庆县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一河一策”,推进凤庆县迎春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突出流域污染精准溯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用水保障、水生态空间保护、生态系统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重点,系统全面推进迎春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存在不足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虽然制定了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有关管理规定,但尚未建成较为完备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全市仅烤烟产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膜回收处理机制,其他产业用膜回收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量大面广的甘蔗地膜和蔬菜地膜回收率不高,以及存在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同处理现象。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目标:逐步建立健全农膜及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机制,提高回收利用水平。2023年,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5%以上。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建立部门联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加快推进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强化多部门全程监管,严格农膜市场准入,全面推广标准地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田地膜,加大可降解膜推广应用。2.探索建立回收利用机制。以实施地膜回收利用项目为抓手,以烟草、蔗糖、蔬菜生产企业为重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鼓励支持农用废弃地膜加工企业在重点乡镇建立回收网点,探索建立地膜“生产企业—地膜销售企业—地膜使用者”三级回收处理机制。3.积极开展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探索农资经销点回收、专业公司有偿回收、政府公益性回收等模式,逐步建立“属地主责、部门监管”和“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工作机制。4.积极争取项目支持。积极争取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项目、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项目支持,为农膜回收利用及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争取经费保障。镇康、永德、双江实施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县项目,2023年内完成实施推广加厚地膜19万亩、可降解地膜5000亩,通过项目实施,示范带动全市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力争2023年12月底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5%以上。

二十一、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严峻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规模化养殖比率不高,70%以上为畜禽散养,畜禽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不完善或尚未建设,随机检查发现博尚水库下永和组等地区粪便随地堆放、污水随意排放现象依然存在。畜禽养殖场普遍存在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现象或者简易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现象,临沧华洋畜禽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水未进行处理直排外环境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需进一步提高。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着力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的种养循环发展新机制,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畜禽粪污直排现象有效管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不断提高。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农业农村局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指导散养户科学收集并合理利用畜禽粪污,尤其要强化养殖户畜禽粪污治理硬件建设,完善干粪堆放场、污水沉淀池等的地面和四周硬化、架设防雨顶棚、建设雨污分流管道,做到防雨、防渗、防溢。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和沼气利用等方式,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支持,切实提升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运送等处理设施的建设。2.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0月底前对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屠宰企业针对畜禽粪污利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畜禽粪污直排、超标排放和其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限期整改。3.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5月底前,对临沧华洋畜禽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4.各县(区)以水库、河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敏感区域及公路沿线、养殖密集区域为重点,持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能力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二十二、危险废物监管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对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处置不规范,凤庆县利盈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车间内医疗废物贮存量较大,处置不及时;耿马县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未实现全覆盖;临沧市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整改不到位,省委省政府督导检查组2021年10月指出问题至今,企业仅完成100余方事故池建设且仍未投入使用,拟扩建工程尚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展缓慢。云县云川废旧轮胎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废渣油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和妥善处置,无防渗漏、防雨淋措施。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构建危险废物监管网络,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持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总体可控。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督促凤庆县利盈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依法对收集转运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并及时无害化处置;杜绝医疗废物在处置车间内长期贮存。2.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耿马县各医疗卫生机构配套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医疗污水处置实现全覆盖。3.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督促临沧市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尽快完成省委省政府督导检查组指出存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整改;市发展和改革委督促临沧市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加快推进技改扩建项目建设,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绩效。4.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5月底前,对云县云川废旧轮胎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5.各县(区)要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产生、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十三、城镇“两污”治理短板突出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上统筹不够,工作落实有差距,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方面欠账较多,造成城市(县城)、乡镇镇区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混排,城乡垃圾处置能力弱,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存量大等问题,制约着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调整优化全市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布局,通过争取国家、省级政策支持和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城乡垃圾收集转运、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设施建设,压实设施运营管理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做到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行安全。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从市级层面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统筹指导,合理确定设施的布局、规模等。2.紧盯国家在污水垃圾治理、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设施补短板,消除历史欠账。3.建设一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不断补齐污水治理设施短板:2023年6月底前投运凤庆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023年6月底前投运镇康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管网完善工程;2023年6月底前启动建设云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2025年6月底前投运永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4.加快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建成云县、永德县、耿马自治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投运。2023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镇康、孟定生活垃圾焚烧厂。5.全面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做好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推进。6.各县(区)对本辖区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开展自查,对渗滤液存量较大等突出环境问题于2023年12月前完成整治。

二十四、城镇污水治理工作差距较大,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受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污水管网覆盖不全面、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错接混接等影响,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不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等问题较为突出,2022年以来,临翔区、永德县、耿马县、沧源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均为COD150mg/L以下。临翔区施家寨污水直排南汀河,老临沧老味道餐馆污水通过排水沟排入南汀河;永德县永康镇永康河糖厂附近河流两侧多个排污口直排污水进入永康河,棠梨河大量接纳德党上寨自然村和西北部老城区生活污水并直排德党水库,水质已达劣V类,严重影响湖库水质安全;双江县城建成区及乡镇污水直排点较为多见,双江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仅为42.66%,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南勐河;耿马县G323沿线等地污水直排现象普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凤庆县、镇康县等城区生活污水管网配套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临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云县新材料光伏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缓慢。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沧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临沧支队

整改目标:全面补齐污水防治工作短板,推进8县(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构筑全流域、全方位、全时段水污染防治体系。全面排查整治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对雨污错接混接、外水接入点、违规排水户、断头堵塞管等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化解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问题。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各县(区)全面排查城镇排水管网情况,整治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漏接问题和污水直排乱排行为,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提升雨污分流成效、减少“外水”排入污水管网,提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和城市污水收集率。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全面摸清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一厂一策”方案。2.临沧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临沧支队负责做好管网建设项目穿越国道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3.各县(区)要全面开展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棚户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消除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进一步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质效。到2025年,全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BOD(生化需氧量)进水浓度不低于100mg/L,城市(临翔区)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70%。4.临翔区、临沧工业园区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主体移交工作,提升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运行。加快推进临翔区污水管网完善二期工程建设,将该片区污水接入污水管网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2023年12月底前完工并投运。5.凤庆县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凤庆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建设(新建日处理10000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厂一座,新建污水收集管道62公里,改造城区错接混接污水管道26公里),开展城市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漏接专项整治,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质效。6.永德县加快德党上寨自然村和西北部老城区生活污水收集治理,减轻生活污水对棠梨河的污染;全面排查整治永康河流域污水直排口,加快永康镇永康河糖厂附近河流两侧多个排污口整治,改善永康河水质。7.镇康县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管网完善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化解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问题。2023年6月底前投运镇康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及管网完善工程。开展城市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漏接专项整治,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质效。8.耿马自治县全面开展G323沿线入河排污口排查,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北污水管网完善工程统筹安排,遵循“一口一策”原则,明确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和具体措施,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9.沧源自治县全面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厂COD(化学需氧量)进水浓度。10.双江自治县加快城市管网普查进度,摸清污水直排情况,结合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漏接专项整治、老旧管网更新项目等整治污水直排口,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双江县城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整治。快推进乡镇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2023年12月底前至少两个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完工投入使用,达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做好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中,2023年12月底前三类县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55%以上的要求。1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督促云县加快推动云县新材料光伏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023年12月前动工,2024年12月建成投运。12.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园区污水管网建设与维护,配合做好周边村落污水收集和雨污分流工作,提升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污水实现应收尽收。

二十五、重点任务推进不力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凤庆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021年年底前完工投入使用,镇康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2022年年底前投入使用,2022年启动云县、永德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但凤庆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至今未投入运行,整改已超时;镇康污水处理厂扩建及管网完善工程建设相对滞后,处于设备采购状态,难以在年底前达到整改目标;云县、永德县仅完成有关工程招标工作,但因资金或用地未落实,难以于年内启动建设。部分地区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缓慢,2022年全市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任务140公里,截至10月底完成109.4公里,其中永德县完工率62%、沧源县完工率60%、临沧工业园区完工率35%,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差距较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推进滞后,双江县5个乡镇,除沙河乡生活污水纳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外,其他乡镇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距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做好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差距较大。

责任单位: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建成投运,稳定运行,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做好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提升。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凤庆县和镇康县强化项目资金、人力、物力等保障,优化施工方案,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建设,2023年6月底前投运凤庆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023年6月底前投运镇康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管网完善工程。2.云县和永德县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强化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建设,2023年6月底前启动建设云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2025年6月底前投运永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3.永德县、沧源自治县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于2023年6月前补齐2022年度建设任务;临沧工业园区加快火车站物流片区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及管道建设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管网建设任务。4.双江自治县认真分析项目推进中的制约因素,及时落实项目用地、项目资金、施工队伍、设施设备等,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步伐,2023年12月底前至少两个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完工投入使用,确保达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和做好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中,2023年12月底前三类县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55%以上要求。

二十六、保障管理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一方面,受地方财政困难等影响,存在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更新维护资金投入不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资金拨付不及时、城区环卫保洁和垃圾填埋场维护资金保障不到位、乡镇污水和垃圾管护资金投入不足等现象,“两污”处理设施历史欠账较多,影响了作用发挥;但另一方面,又存在部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不到位问题,2020年以来,临沧市6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获得中央补助14590万元,目前仅拨付4180万元,拨付率仅28.65%。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设施建成后存在移交难、运营管理主体不明确导致责任压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以及由于缺乏专业管护人员,“建而不用、建后失管”现象突出,环境效益严重发挥不足,如云县幸福镇,凤庆县小湾镇、腰街乡,沧源县糯良乡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更新维护资金政策保障,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资金拨付,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持续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作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财政局督促项目实施县(区)财政局,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加快获得的14590万元中央补助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资金拨付。2.各县(区)强化城乡“两污”设施运行资金保障,将建成的污水治理设施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一定保障。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导向,督促各县(区)完善城乡“两污”治理收费体系,弥补设施运行成本。4.8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5.云县、凤庆县、沧源自治县要按照已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已修复的云县幸福镇,凤庆县小湾镇、腰街乡,沧源县糯良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健全完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运营管理主体。探索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通过收取费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6.各县(区)举一反三,进一步全面排查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运行及维护等情况,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二十七、城镇垃圾处置问题突出,项目规划不科学

督察报告指出: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科学研究和系统规划不足,全市现有垃圾填埋厂10个,其中,已满库容3个、预计将于2023年满库容1个、将于2024年满库容2个。按照第二轮中央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原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启动建设的云县、耿马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至今尚未开工,难以保证在2023年内投入使用,永德县、镇康县、孟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还在开展前期工作,全市建成投运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仍为空白,影响生活垃圾有效处置。临翔区作为临沧市政府所在地,每日产生生活垃圾约250吨,但辖区内的2座垃圾填埋场已达满库容封停,亿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因工艺达不到分拣要求及“尾渣”无法消纳而停运,2021年11月至今,只能采取将垃圾转运至凤庆县、云县等地“游击式”处置,处置成本高。同时,因凤庆水泥厂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不稳定,云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压力大等因素,临翔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时常面临着“走投无路”的窘境。

责任单位:临翔区、云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完善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推动重点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按期建成投产。加快整改销号临翔区垃圾处理问题,强化措施保障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等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作为县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企业沟通,着力化解前期工作、用地等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启动建设,确保2023年12月底前建成云县、永德县、耿马自治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投运。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镇康、孟定生活垃圾焚烧厂。2.各县(区)要地制宜健全收转运体系,鼓励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以城带乡、共建共用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根据辖区地域特点、经济运输半径、垃圾收运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临翔区要抓住“十四五”中期调整的机遇,向国家和省级申报垃圾焚烧项目,并同步加快推进落实,力争2023年12月底实现重大突破。

二十八、环境风险隐患较大

督察报告指出:凤庆县将生活垃圾暂堆放在已停运的垃圾填埋场,未按规范进行压实处理、未对渗滤液有效收集处理,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云县、双江县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不规范,渗滤液存量大、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乡镇生活垃圾处置无序,存在收集不到位和处置能力不匹配的双重矛盾,永德县大雪山乡、乌木龙乡、亚练乡、大山乡等乡镇生活垃圾简易焚烧或露天随意倾倒堆放现象普遍,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全面消除垃圾填埋场环境风险隐患,实行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建立“户分类投放、组保洁、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体系。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凤庆县要结合垃圾填埋场续建工程,加快整治填埋场隐患问题,确保运行正常,杜绝环境安全事故发生。2.云县、双江自治县要聚焦垃圾进场管理、分层分区作业、防渗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雨污分流、恶臭控制等重点环节加强运行监管,对垃圾填埋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垃圾填埋场安全有序。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提高渗滤液处理能力,化解渗滤液隐患风险。3.构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将云县、耿马县、永德县、镇康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周边具备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规范处理,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并逐步取缔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4.在永德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投运前,大雪山乡、乌木龙乡、亚练乡、大山乡等简易焚烧或者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采取转运至相邻乡镇或村庄规范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十九、自然生态保护力度不够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作为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环境脆弱敏感,但督察发现,临沧市在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整改目标: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进一步提升,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实施,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加快发展。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1.树牢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生命共同体理念,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从政策规划、体制机制、资金项目等各方面对生态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逐步形成横向协同、纵向统一、条块结合的生态修复工作新格局,杜绝华而不实的盆景项目和哗众取宠的政绩工程,努力提高生态修复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2.持续推进美丽中国、绿美云南、醉美临沧建设,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推进国土山川绿化,确保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筑牢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3.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各县(区)要厘清辖区内的需要开展生态修复的情况,履行好主体责任,开展好生态修复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监督指导好县(区)开展矿山、林地、河道水域等生态修复。

三十、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进展缓慢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完成率30.7%、修复面积完成率33%。除临翔区、永德县外,临沧市其余6个县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尚未完成报审,整体工作推进缓慢,离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目标差距较大、修复任务艰巨。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完成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县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备案,按方案计划逐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完成报审工作。履行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重视对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争取力度,主动向中央、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指导好县(区)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按各县(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3.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能做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十一、河道采砂管理混乱,布点规划不够科学

督察报告指出:部分地区采砂点位密度过大,在云县、永德县、耿马县、镇康县境内南汀河沿线两岸约80公里范围内,密集设置各种采砂点53个,部分采砂点相距仅300—500米,不利于维护河势稳定,对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部分地区采砂点设置数量大于需求,镇康县南捧河沿线部分采矿点甚至出现“无砂可采”现象。

责任单位:8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合理布局河道采砂场点,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整改时限:2023年5月底

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合理优化采砂场点布局。2.根据《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由云县、永德县、耿马县、镇康县水务局编制南汀河干流河道年度采砂计划,报市水务局批准。3.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批采砂许可。4.各县(区)举一反三,全面开展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查找类似问题,纳入方案整改。

三十二、有关部门监管失察

督察报告指出:耿马县水务部门批复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淤疏浚点位8个,而部分清淤疏浚点加挂“砂场”标识牌进行商业化售卖,以及存在大量河砂堆放侵占河道等问题。临翔区辖区主要河道周边采砂场堆存河沙未覆盖,有扬尘隐患;部分采砂场废水直排入河,有的沉淀池设置不规范,废水收集不完全,沉淀效果不佳。

责任单位:临翔区、耿马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目标:合理规划范围,严格把关采砂总量,严格控制采砂场点数量、采砂点布局,严格把关审核年度采砂计划。严格审核许可,加强采砂达标验收。对采砂许可到期后的企业,一律进行从严把关,提高准入标准。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确保河道采砂规范有序。

整改时限:2023年5月底

整改措施:1.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要求,严格审批采砂许可管理,规范清淤疏浚项目。2.制定2023年临沧市河道采砂规范管理重点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及日常监督检查,提升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水平。3.耿马县于2023年5月前依法完成批复耿马众森砂业有限公司清淤梳峻点加挂砂场标示牌进行商业化售卖、河沙堆存侵占河道问题的查处。4.临翔区于2023年5月前完成辖区内采砂场废水、扬尘问题的排查整治。

三十三、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有短板,“无规可依”问题较为突出

督察报告指出:临沧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进规划修编工作不力,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分别于2018年、2020年到期后未及时修编;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至今无总体规划,临沧大雪山、云县干海子、永德大雪山、耿马南汀河、沧源佤山等5个风景名胜区至今无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责任单位:临翔区、云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上报工作,编制上报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镇康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快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等材料报批工作,待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省政府批复后,迅速开展推进标桩立界工作。2.临翔、云县、永德、耿马、沧源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临沧大雪山、云县干海子、永德大雪山、耿马南汀河、沧源佤山5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3.市林业和草原局督促指导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及时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省级有关部门汇报衔接,做好业务指导,2023年12月底前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及上报工作,确保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时取得批复;加强对临翔、云县、永德、耿马、沧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督促指导。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工作。5.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业务指导,及时调度整改推进情况。

三十四、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不足

督察报告指出:除5个自然保护区外,其它3个森林公园、5个风景名胜区、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均没有专门管理机构、没有工作人员、没有工作经费。调查监测能力不足,数据更新不及时或统筹未开展调查监测工作,无法提供保护地的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主要指标,不利于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

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工作经费,配备专职人员;更新自然保护地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森林覆盖率等主要指标。进一步加强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能力建设,为开展好保护区巡查、监管、执法提供机构、人员、经费保障。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市林业和草原局以《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导,按照国家、省要求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将自然保护地纳入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监测,2023年12月底更新各自然保护地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主要指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林草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用好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警示约谈等措施,严厉打击侵占和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2.市农业农村局向上争取设立(南汀河下游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捧河四须鲃(黄壳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沧源南滚河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为开展好保护区巡查、监管、执法提供机制保障;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向国家、省、市争取专项执法经费,确保对保护区保护工作正常有效开展。3.市委编办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取得国家批复后,按照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及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管理机构、配备工作力量。4.市、县(区)财政局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取得国家批复后,按照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及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相关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经费保障。

三十五、个别自然保护地监管不到位

督察报告指出:南汀河风景名胜区内的倪明虎石场、金泰采石场长期从事非法采石、开矿活动,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废矿物油去向不明,存在污染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耿马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取缔倪明虎石场、金泰采石场。进一步维护全市矿业秩序,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统筹推进,坚决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侵害。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倪明虎石场、金泰采石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举一反三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如有存在类似情形一并整改。2.市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排查全市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对因非法开采造成林地破坏的情况进行查处,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临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62号)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指导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倪明虎石场、金泰采石场长期从事非法采石、开矿活动行为依法查处;要指导耿马自治县责令企业恢复矿山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临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62号)等要求,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4.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底前查明倪明虎石场、金泰采石场废矿物油去向,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十六、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较弱,全市无应急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物资装备不足;执法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整改目标: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和执法力量建设,设立生态环境应急机构,确保物资装备、经费保障到位,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适当增加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和执法工作力量,逐步调整补充8县(区)分局人员编制。2.设立生态环境应急机构,并保障环境应急物资采购经费。3.按照《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9号)的要求,及时出台《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4.生态环境系统含8县(区)分局监测执法经费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经费保障和资产划转配置工作方案》(临环通〔2020〕10号)每年纳入生态环境系统部门预算予以保障。5.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急需的执法装备和执法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经费,积极向上级反映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问题。

三十七、永德县监测站实验用房建设缓慢,永德县、镇康县、凤庆县设备未落实

责任单位: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整改目标:完成永德县监测站建设,配齐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监测设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永德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永德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站房建设,确保在2023年6月底前完工。2.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向上争取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监测设备项目,加强监测业务培训,加快推进县级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3.市县(区)财政局按事权划分加强对县级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给予配齐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监测设备必要的资金支持,对配备监测设备的分局给予监测试剂耗材、设备定检、维护等费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