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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2023-04-06 09:52:03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确保全市更多的残疾儿童得到更及时、更有效、更优质的康复救助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托住底,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具有临沧市户籍(或在临沧市领取居住证);

2年龄:0—8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耳道再造手术、耳廓再造手术、肢体矫形器具、低视力助视器适配年龄可放宽到16岁);

3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听觉植入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植入式骨传导助听器植入手术等)、耳道再造和耳廓再造手术,以及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2救助标准。

手术类:手术费最高补助20000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一次性补助,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和所需的检查、医疗、材料等费用;植入式助听器和其它类别手术费用按实际产生自付部分救助,含检查、医疗、手术、材料等费用)。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耳背式助听器最高补助20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植入式助听器最高补助30000元(植入式助听器产品、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单侧植入最高补助70000元,双侧植入最高补助100000元;单侧植入人工耳蜗的可以同时享受最高10000元的助听器救助(含全数字助听器1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

已植入人工耳蜗的残疾儿童在植入五年后(且未满18周岁)可享受1次人工耳蜗语音(音频)处理器的更换,最高补助50000元。

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服务周期内仅补助1次。

3救助服务周期。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周期为10个月。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提出康复救助申请,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里录入信息后,不满10个月的可以进行服务终止来结束服务,次年需要继续康复的需重新申请。

需要进行10个月满周期训练、且跨年的,系统不做结算操作,保持救助状态服务中,跨年继续服务,不用重新申请,服务满10个月后服务完成,救助数计入上一年度。完成后,符合条件且还需继续服务的重新申请。

4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三)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县(区)残联接到救助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县(区)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市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县(区)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结算: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给予报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残疾儿童,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区)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在门诊进行康复或没有与县(区)残联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康复机构、不是定点康复机构的合法机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合法有效单据到县(区)残联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区)残联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医疗救助政策是在基本医疗报销后按政策给予报销,未参保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按照招标程序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市级财政根据《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228号)每年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分配不低于9%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解困等扶贫项目的规定,每年从提取的9%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市级残联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市级康复机构,确保能满足残疾儿童各项康复救助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健、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市、县(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严格执行《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市、县(区)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体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和个人解决燃眉之急。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内生产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避免不合格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流入市场;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乡村振兴部门要对脱贫易致贫残疾儿童家庭、脱贫不稳定残疾儿童家庭、兜底保障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服务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实施,《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同时废止。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





2023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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