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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23-08-11 09:23:05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法治临沧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临沧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针对当前全市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一)树立法治思维。落实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领导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坚决摒除“重发展、轻法治”的错误认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开展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年终述法等工作。将学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必修必学内容。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上领导干部专题法治培训和法治工作队伍全战线、全覆盖轮训,常态化落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庭审旁听制度。

(二)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理想信念、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持续强化领导干部服务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建设制度,加快行政执法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增强行政执法文明意识,在执法活动中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不断探索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教育与处罚结合,以教育引导为先,积极采取柔性执法方式,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多样化,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大力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效果。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权力,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制作行政执法流程图,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明确程序、责任人、时限和要求等。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特别是县(区)涉及赋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各自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梳理,防止出现执法事项重叠或断档,确保行政执法不脱节。

(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行政执法风险防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决定、送达等程序。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通过行政复议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督促行政执法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行政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加强与政法委、法检机关在执法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建立行政执法问题曝光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信息化平台或书面通报等形式予以曝光。对问题突出单位,实行领导约谈、挂牌整治。研究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等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健全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七)建立三方日常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单位三方日常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日常工作互动交流,实时通报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情况,着重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主要问题,就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标准、司法机关裁判标准、行政执法单位办案标准之间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形成办案共识。

(八)建立工作提醒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甚至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制作工作提醒函;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四、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提升法治工作质量

(九)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公告制度,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法治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行政执法岗位上。切实落实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要求,保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体化运行。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审核工作,按照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强化法律顾问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意见。

(十一)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动态管理,对执法岗位变动的人员证件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进行“线上+线下”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案卷评查等活动为抓手,采取缺什么学什么、短什么补什么的方式,开展全覆盖式业务培训。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十二)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每个执法人员。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及时自查自身执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执法适用依据错误;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等行为,以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和变更、撤销的,对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深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基本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出庭应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下一级政府、本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四)落实行政调解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行政纠纷化解在源头。积极探索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办案机制,应调尽调,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形成事前引导调解、事中积极协调、事后听取反馈的工作机制。加强诉前联调机制建设,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引导、鼓励和支持当事人积极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十五)落实法制督察制度。有效发挥市县(区)两级法制督察作用,结合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前分析研判,“靶向”制定督察计划清单,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巡查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开展巡查和现场检查2次以上。情况紧急时,现场制止、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对存在明显短板和问题的单位,制发督察建议书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情况,将纳入市县(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纪委监察委、组织部等部门。

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沧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点工作第一批任务清单》(见附件)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131501。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附件:临沧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点工作第一批任务清单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沧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点工作第一批任务清单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召开一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9月底前

二、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上领导干部专题法治培训和法治工作队伍全覆盖轮训。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0月底前

三、建立行政执法问题曝光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信息化平台或书面通报等形式予以曝光。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2月底前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资格条件以及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不规范等违反规定情形的执法辅助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2月底前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及时自查自身执法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1月底前

六、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出庭应诉。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2月底前

七、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36号),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制定完成并公布,县级行政机关需要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的,于2023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并公布。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1月底前

八、全面推进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凡上级执法部门未制定“减免责清单”的,下级执法部门要及时编制完成本部门“减免责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2月底前

九、凡是发生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作出否定性意见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组织1以上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活动。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2月底前

十、组织一次法治督察。各级各部门按照《临沧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要求,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法治专项督察活动,对法治政府年度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信息监督系统等落实情况,以及本通知第一批任务清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023年11月底前

备注:一、本任务清单为临沧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点工作的第一批任务清单,根据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适时下发下一批次清单。

二、本清单各项任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本辖区、本系统负责落实,根据工作安排,市级将组织工作组在工作时限内进 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法治建设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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