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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11-01 10:35:5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市、县(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下级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县(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县(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并在报送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县(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市、县(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二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 经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需履行的程序;

(四)决策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县(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行政首长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