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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4403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21-11-11 10:43: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杨慕蓉委员:

  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殡葬方式与抚恤政策有效衔接进行研究的建议》(第44037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议安排部署,明确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社会事务科为责任科室,认真研究并推进落实,2021年7月19日,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杨泰平副局长带社会事务科的同志同杨慕蓉委员面商,经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殡葬证书的通知》(云民事〔2020〕9号)中规定:新增加的公益性墓位(格位)证和改版的经营性墓位(格位)证、骨灰寄存证(长期)作为各级发放惠民殡葬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凭证之一。骨灰寄存证为殡仪馆专用,设置成“一证两用”,证书上区分“临时”、“长期”,标注为“临时”的证书不得作为领取惠民殡葬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凭证。骨灰寄存超过1年的为长期寄存,长期寄存骨灰领取后,殡仪馆要及时通知民政部门跟踪骨灰去向,防止散埋乱葬。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临沧市殡葬改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云民函〔2020〕168号)中规定: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一方为村民,可将两人安葬在就近农村公益性公墓。

  临沧市民政局等4部门印发《临沧市殡葬改革中有关丧葬费 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发放领取办法》的通知(临民联发〔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临沧市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属必须向死者所在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证;二是公墓管理单位提供的安葬证(墓穴证)或殡仪馆提供的骨灰寄存证(凡遗体火化后未进公墓安葬的,必须将骨灰寄存在就近的殡仪馆骨灰寄存室,待丧属购买公墓后,凭购买公墓合同书到殡仪馆取出骨灰安葬,绝不允许二次装棺土葬留坟堆)。

  市民政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民联发〔2019〕2号)中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包括:1.立体安葬: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安放20年以上;2.节地型墓位安葬:在公墓骨灰安葬的单人或双人墓位,硬化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3.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在公墓内采取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4.不保留骨灰:在规定区域进行不保留骨灰的处置方式;5.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在土葬改革区公墓或规定区域安葬遗体,单人或双人合葬的墓位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6.遗体深埋安葬:在规定区域将遗体深埋于地下,遗体深埋的深度大于3米,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7.其它安葬形式:少数民族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它葬式。

  二、工作建议答复

  无论是火化后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安葬在经营性公墓(符合条件的可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家属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须材料后即可办理和领取丧葬费。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生态安葬等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二是主动联合人社、财政等部门,积极研究丧葬方式和抚恤政策的衔接问题,确保我市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临沧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普老师,0883—2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