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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4403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21-11-10 09:56: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尊敬的吴兴蕊、李中增、谢体辉、沙莉、涂永菊、谢凤鸣、申瑶、左元媛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的建议》(第44033号),已交由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安排部署。6月16日至17日,市民政局组成调研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事务科人员为成员,邀请市政协提案委领导和涂永菊、吴兴蕊、谢体辉3位提案牵头人全程参与调研,临翔区、凤庆县、双江自治县政协领导和民政局分管领导及沙莉、谢凤鸣、申瑶、左元媛、李中增5名政协委员参加所提的提案县(区)调研。7月6日至16日,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杨泰平副局长带社会事务科人员深入双江、云县、凤庆、永德、临翔4个县(区)同谢体辉等8名政协委员面商。结合现行殡葬政策以及我市殡葬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抓统筹保障和公墓建设管控方面

  一是为加快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全市市、县(区)均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的市、县(区)级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202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临沧市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36号)文件,成立了临沧市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组。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组织加快殡葬工作的推进落实;殡葬联合整治指导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依法依规开展殡葬联合整治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落实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20年至今,市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了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座谈会、全市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全市大墓豪华墓活人墓整治工作推进会议、市直部门殡葬改革工作临翔区问题交办会、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暨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推进视频会议、殡葬联合整治工作座谈会议七次会议,对全市殡葬改革工作反复作安排部署,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同时,先后三次派出督查工作组,对各县(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殡葬领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梳理形成问题交办清单,对各县(区)工作任务问题清单进行交办。二是《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54号)中明确“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资金主要由县(区)政府承担,县(区)财政根据当年规划建设任务列入预算。”三是公益性公墓费用承担、经营性公墓价格管控以及公职人员入葬公益性公墓等方面,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第九条明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三条明确: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临沧市殡葬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云民函【2020】168号),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一方为村民,可将两人安葬在就近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关于合理布局农村公墓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方面

  一是按照“政府主导建设、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城乡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思路,不断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上,我市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缺口大、建设任务重、建设时间紧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建设方式,2020年市政府出台了《2020年临沧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全市除凤庆县和沧源自治县采取自建外,临翔区、云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和双江自治县采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有效解决了全市殡葬改革中最大的难题。二是《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54号)中明确“墓区设置标志牌、配备祭扫场所和停车场地,配套管理用房和防火设施”,目前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中,都将祭扫场所、停车场地、管理用房等纳入规划建设。三是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54号),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规划建设资金主要由县(区)政府承担,县(区)财政根据当年规划建设任务列入预算。根据《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对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给予以奖代补奖励,完工验收合格后每座骨灰公墓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关于公墓规划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是公墓的选址和规划。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54号)文件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涉及广大农村居民切身利益,要坚持群众认可的原则。在公墓选址、墓碑选型、道路规划等方面广泛听取村两委和群众意见,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便民利民。《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要统筹安排,合力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公墓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在边远地区的公墓建设,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村民委员会联建。在《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临办发〔2006〕110号)文件中明确: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骨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二是加强殡葬重点领域综合整治,强化殡葬管理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对违规开发建设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墓穴,违规建设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宗教活动场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虚假宣传诱导群众消费,“黑车”拉运尸体等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整治,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对殡仪馆、公墓管理服务流程进行全程监控。三是在开展活人墓拆除、大墓豪华墓整治工作、殡葬领域服务和执纪执法等过程中,为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并进行有效监督,临沧市殡葬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举报平台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在殡葬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公众透明度,让群众支持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四、关于已安葬一人的双人墓,健在一人死后遗体或骨灰能否与已下葬的配偶合葬的问题

  我市在开展活人墓拆除工作中,对已安葬一人的双人墓没有列入依法拆除的活人墓范围,我市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针对县(区)提出的“关于已安葬一人的双人墓,健在1人死后遗体或骨灰能否与已下葬的配偶合葬的问题”向省民政厅进行请示,《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临沧市殡葬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云民函【2020】168号)进行了明确答复,已安葬一人的双人墓,健在一人去世后,建议尽量做通家属工作,将坟墓搬迁至公墓或规定区域合葬。

  五、存在不足及下步工作方向

  殡葬改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市殡葬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很多短板和不足,如:有的县(区)惠民殡葬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兑现不及时,有些地方甚至兑现不了;节地生态安葬推进缓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建设筹资渠道单一,主要靠省、市福彩公益金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给予补助,县(区)不能足额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推进不均衡,建设数量不足,无法满足群众丧葬需要等。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围绕殡葬事业“十四五”规划目标,重点因地制宜地做好行政村、有条件和有必要的自然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开展殡葬领域专项整治,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强化宣传教育工作,使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

  再次感谢你们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关注,诚盼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让我们共同做好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临沧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普老师  0883-2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