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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财政局关于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23-07-18 09:26:3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办理结果分类:A类

是否公开:是

杨天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核增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的建议》(第65号),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特别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我市科学合理管理公安机关车辆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2016年,按照中央、省、市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临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上级核定临沧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620辆,其中:公安系统364辆(含交警81辆),占全市编制数的59%。扣除上划省级的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编制94辆后,公安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占全市编制数的69%。

全市公安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364辆,其中:市本级61辆,凤庆县44辆,云县46辆,临翔区59辆,双江县28辆,永德县31辆(含交警6辆),镇康县28辆,耿马县40辆,沧源县27辆。

为加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印发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37号),通知“第六条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根据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总额控制。第七条 党政机关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调整或者人员编制增加原因申请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因特殊情况确需核增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增编制数量,参照该部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平均水平,相应扣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并由主管部门将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核减到人。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重复配备”。依据通知精神,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总额控制,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调整或者人员编制增加原因确需增加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因特殊情况确需核增的,相应扣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并将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核减到人。且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重复配备。

近年来,临沧财政在收支矛盾突出、财政收入低速增长且质量不优、财政刚性支出增长迅猛、债务规模大的情况下,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支出结构,采取有力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保障执法执勤用车经费。2021年以来,财政共安排公安机关政法转移支付资金40848.02万元,其中:2021年14732.02万元,2022年15084万元,同比增长2.39%,2023年第一批资金11032万元。安排永德县公安局政法转移支付资金2676.18万元,其中:2021年901.92万元,2022年999.7万元,同比增长10.84%,2023年第一批资金774.56万元。经费安排做到了逐年递增。根据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过紧日子、苦日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全市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只能在上年基础上进行统筹,2022年以来,在全市公安机关购置执法执勤用车总体控制11辆的情况下,每年安排永德县公安局购置2辆,超出了全市公安机关平均购置水平。

2021年11月,财政部印发的财资〔2021〕137号,省财政厅于2022年征求了各州(市)意见,预计近期印发。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根据您的建议,结合临沧实际,完善《临沧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得以贯彻落实。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和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地意见和建议。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廿九 0883—214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