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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帮助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14号)的公示


来源:    时间:2019-08-01 11:11: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14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建议答复公示如下。

由于不动产登记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属地方事权,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原因复杂、历史背景及政策不一、个体差异大,对于分散时期因相关环节不完善、不规范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需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具体答复意见如下:

一、房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部门参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房屋转让中未同步办理房屋、土地转移登记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一是提供土地证、房产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二是现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出具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承诺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在门户网站上公告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依法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有关情况。

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已颁发至房屋买受人,但该土地已被查封的,待土地解封后,再受理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二)房地用途不一致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土地、房屋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土地用途依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照现状分类按二级类填写,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归类填写,规划用途不详的,依据土地用途填写或由规划部门确认后填写。房屋规划用途与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应在完善有关用途变更手续,取得一致后再予登记。

(三)房地产权属范围不一致问题

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越界或跨宗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由相关当事人书面承诺风险自担后,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建筑物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明)上如实记载房屋越界、跨宗情况。同时函告相关部门查明超界原因,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处理后,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否则公告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越界或跨宗不动产未登记的,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宗地调整批准文件,明确新设宗地使用年期、用途、容积率等权利状况,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完善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权利人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中其中之一

不动产登记部门参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对房屋占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原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证,且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建设单位未予配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法对原建设单位相应的土地登记情况予以注销、更正等。

(二)权利人已取得房产证,但项目用地权属来源不明、手续不齐全或存在改变规划用途、超出宗地界址、超容积率、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提请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其中,对购房人仅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的情况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相关信息,土地信息留白。

三、关于无法确定土地权属来源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对于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1. 对于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对于无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执行。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查找历年地籍调查资料相关依据给予确权后登记。

四、无法确定企业改制时安置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双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出让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双政发〔1996〕第71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勐勐镇辖区内的公很办事处、沙河乡辖区内的允俸村公所、土戈村公所及双江农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让金按每年每平方0.50元至1.00元收取。

(二)其余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农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金按每年每平方米0.10元至0.80元收取。

五、原颁发过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规划的

对原先持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及房产证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规划的。必须厘清情况,分类处理,专题研究,在没有对有关问题解决前不得换发不动产证书。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