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第42065号提案的答复 |
||||||||||||||||||||||||||||||||||||||||||||||||||||||||||||||||
来源: 时间:2019-09-27 09:28:0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谢体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提案》(第42065号),已交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重点,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坚持加大投入,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入手,因地制宜,兴建了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设施。但全市的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足。按照农田建设的管理规定,要求中央、省、市、县对在建项目进行一定的比例配套,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市、县(区)两级财政对水利工程建设配套资金不足,导致部分配套工程建设任务不能足额完成,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二是建后管护不到位。由于国家对水利工程维护投资较少,没有相应的项目经费作保障,致使现有工程得不到正常维修和养护,加快了工程设施的老化、功能退化。三是管理人员工资报酬不能很好落实。各县(区)由于制度不健全水费征收困难,又没有相应经费加以补助,导致管理人员工资报酬较低,影响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四是筹资投劳难以落实到位。按照农业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后,并将项目工程完全移交乡镇管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工程管护是“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工程管护实施的主体自然就是乡镇和村民。近年来,由于部分农民群众急于眼前利益,不愿对投资大、见效慢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进行较多的筹资投劳,加之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留守人员大都是老人、小孩及妇女,导致组织水利工程维护筹资投劳难以落实到位。 下步工作中,针对您提出的具体问题及建议,根据目前全市农田水利现状,我们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落实。一是要求县(区)积极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我们将向上级对口部门作好汇报,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二是督促指导县(区)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冬春修复工作,发扬过去农民群众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大干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良传统,有效激发农民群众投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情。三是及时下达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为充分体现简政放权,促进资金分配规范透明、公平、公正,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的原则,省级主要以“因素法”分配方式将省级及以上农田水利补助资金直接切块下达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协调市级财政,按规定时限及时将项目资金下达各县(区),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给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14日 (承办人:袁红 联系电话:0883-2125616) 附件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
主办:临沧市人民政府
承办及维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53090202000021号
备案序号:滇ICP备05000018号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00004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及邮箱:0883-2122496 lcsxx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