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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护债权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临沧市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临沧市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以及国内、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涉及本市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本市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非正常事件引发的、危害本市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市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的原则,尽可能将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防止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对区域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市政人民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进行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以上级别的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的各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即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 3.依法处置,妥善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应急组织体系 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市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对口协助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单位:市发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外汇管理局临沧中心支局、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市政府法制办及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人大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对成员单位的组成,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情况和事件处置需要,适时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决定动员领导小组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况。 (2)确定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3)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4)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5)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 (6)积极配合、协助上级部门制定本辖区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及突发事件相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工作。 (8)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保存、建档以及事后移交有关档案等工作。 (2)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适时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3)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信息。 (4)协助市应急办督查、检查、指导市级部门及辖内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5)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具体的处置预案和修订建议。 (6)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3.市级有关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并负责处理市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需动用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市新闻办启动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收集境内外舆论情况,做好宣传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新闻、网络媒体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有害信息。 (3)市公安局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市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4.市级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 (1)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昆明中心支行和临沧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外汇管理局临沧市中心支局及时启动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处理外汇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及时启动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 (1)及时启动本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积极配合、协助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6.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的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和外汇管理局临沧市中心支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抄报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 2.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对宏观金融体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之间要确保随时与上下级单位及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之间联系的畅通。并于每季度20日前向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据此对行政区域内金融体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及外汇管理局临沧市中心支局应将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州(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州(市)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州(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市内能单独对应,不需要进行跨州(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对应,不需要单独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五、应急响应 (一)Ⅰ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2.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召开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决定本预案的启动,积极配合本省的处置工作。 (二)Ⅱ级响应 1.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2.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召开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决定本预案的启动,积极配合本省处置工作。 3.市人民政府与事件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或事件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协助上级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社会稳定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响应程序 (1)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2)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召开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3)由市人民政府与事件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或事件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社会稳定工作。 2.决策与应急措施 (1)市级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各县(区)应急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金融部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公室,请求召开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有效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4)领导小组视情况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故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6)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外汇管理局临沧市中心支局、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接口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由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据职责和权限,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措施(关闭)形式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社会公众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临沧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Ⅲ级响应流程 5.信息报送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人民政府。 (2)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通报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之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和甄别,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 2.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3.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市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不负责、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由其主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四)检查与审计 1.市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临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三)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必须有计算机数据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审计备份中心。 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数据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四)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市级有关部门、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市级有关部门、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八、附则 (一)市级有关部门、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行业部门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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