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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信用危机和金融风险,依据《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是指: (一)经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与临沧市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贷款; (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与临沧市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并通过我市市级政府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贷款中由市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授予我市的政府信用贷款规模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分级偿还的原则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主要投向: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道路建设项目; (二)生态环境建设及治理项目; (三)社会保障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重大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临沧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临沧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合作办)。市金融合作办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组织、管理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管理和偿还的相关办法和制度; (二)审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贷款规模、用款时间及偿还的资金来源; (三)协调和处理政府信用贷款借入、使用、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审定政府信用贷款偿还准备金的管理、运作和使用事项; (五)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金融合作办是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政府信用贷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制度; (二)协助、配合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对政府信用进行评审和复评; (三)组织、协调政府信用贷款借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四)对拟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向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呈报。 (五)指导临沧市政府信用贷款借款人做好借、用、还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向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督办、落实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宜。 (七)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与政府有关部门、政府信用操作平台及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 (八)办理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指定临沧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为临沧市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进行投融资、经营国有资产和资本及管理政府投资; (三)负责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和项目法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相关手续。 (四)定期向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报告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 (六)制订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对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借、用、还”进行全过程监控,保证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七)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和市金融合作办的指导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对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三章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 (二)具有合法、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撰写)、规划、土地和环境评估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资本金(即自筹资金)及配套资金已按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要求落实就位,还款和担保责任明确可靠; (四)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连续3年以上盈利(新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有较好的盈利前景),不拖欠国家税收,有良好的融资信用。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按照逐级推荐、专家论证、部门会审、集体决策为主要内容的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的金融合作办或主管部门向市金融合作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其效益分析; (四)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五)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 (六)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 (七)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八)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九)项目前期批复情况。 第十二条 市金融合作办收到各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申请后,须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调研和评估,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报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 第十三条 经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市金融合作办向市国资公司和项目法人下达《临沧市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项目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公司依据市金融合作办出具的《临沧市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项目通知书》,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负责办理借入资金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国资公司在不违反《项目借款合同》的前提下,与各项目法人签订《临沧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转借合同》,明确用款人与市国资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及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按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要求完备资金拨付凭依据后,需填写《临沧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支付审批单》并呈市金融合作办报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方可将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拨付给用款人项目。 第十七条 在签订《项目借款合同》时,各项目法人还须出具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作出的书面《还款承诺书》,并作为今后市政府通过市财政扣回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依据。《还款承诺书》一式三份,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市国资公司、市金融合作办各存一份。 第五章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须在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项贷款账户和还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贷款资金的支取和归还贷款资金的存入,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用途、金额和使用时间等需作调整变更的,须报请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商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提款: (一)支取资金前一个月须报送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及用款项目明细。没有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的视为没有资金需求,资金不予支付。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批准的投资比例已经到位。 (三)借款主体没有违反《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其资信状况对贷款的安全性不构成威胁。 (四)工程项目进度的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概算、工程财务报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货合同,监理报告、施工进度报表、招投标证明等材料)。 (五)以上一至四项的主要内容和材料必须经同级政府金融合作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一)市国资公司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合作办报送上月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二)各县(区)财政局、借款人应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提供上一季度财政收支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各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金融合作办、市国资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统计报告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以及项目年度核算资料;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如发生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和财务、资产负债状况的重大变动或调整,以及涉及法律诉讼、安全生产等情况,项目法人要及时向市金融合作办、市国资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合作办、市国资公司和有关部门要定期走访建设项目,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现场查验,调查、核实借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完工后,须经中介机构审计方可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拒绝接受稽查、评审和审计或在稽查、评审和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法人,有关部门有权向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建议终止继续提供贷款或中断财政补贴,同时商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提前回收贷款。对已形成的债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清偿。县(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县(区)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市级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主管部门承担还款责任。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不按时归还贷款的,市国资公司可凭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书》通过市财政以扣减补助款的方式扣回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对触犯相关法律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实行县(区)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第六章 政府信用贷款的偿还及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着“谁用款、谁还钱”的原则,各项目法人是偿债主体,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偿债担保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法人的偿还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建设项目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收益和债权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处置变现抵押物或收益权质押收入及政府偿债补贴。 第二十八条 我市政府信用贷款的归还统一由市国资公司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地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专户。属市政府偿还和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纳入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并在约定的还款时间通过项目法人将还贷资金存入市国资公司设立的还贷专户;属项目法人偿还的贷款,由项目法人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存入市国资公司设立的还贷专户。如因特殊原因,项目法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的,由为其担保的政府或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还贷资金存入市国资公司设立的还贷专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拟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报告市国资公司、市金融合作办,并经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同意,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后方可实施。要严格防止债务落空。 第三十条 所有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均须向市国资公司提供与贷款额度相适应的资产抵押、相关收益权质押或经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用贷款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和垫付已经到期但项目法人暂时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 按照分级计提,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按上年末利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余额的2%安排偿债准备金,并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于次年的一月底前将计提的偿债准备金存入准备金专户,直至政府信用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第三十三条 市级偿债准备金由市金融合作办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经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支取。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公司如遇特殊困难,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市国资公司向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可按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采取垫付等方式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以保证到期贷款及时足额偿付。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市金融合作办工作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市国资公司、项目法人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等参加的协调会议,协调政府信用贷款“借、用、还”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研究总结上年利用贷款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年工作思路;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信用平台、项目法人等应及时将利用政府贷款情况进行沟通,互相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与临沧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失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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