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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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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临沧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7 9:4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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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医药博大精深,民间医学光辉灿烂。弘扬祖国传统医学文化,开拓民间医药造福人类,为了研究和开发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充分发挥民族民间医药的作用,促进我市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会员是基于奉献、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不为任何物质报酬,自愿参加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及民族民间医药知识宣传活动,促进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工作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形式申请加入学会的为团体会员;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学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热心于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事业,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承认《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章程》; (三)从事医学事业及相关事业; (四)个人会员年龄在18至65周岁。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三)获得本学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民族民间医药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研究开发等工作。 (四)积极向学会反应各种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团体会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和遵守《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章程》,享有学会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积极为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做贡献。 (二)积极支持和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直接与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秘书处(临沧卫校)联系,填写《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审核。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负责人审批。 (三)登记注册。经审核合格的团体或个人,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进行登记注册,发给《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发给团体会员单位标牌。 第九条经登记注册的会员凭会员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管理和培训 第十条学会理事会统一负责会员的审核注册、档案建立、业务培训、组织活动、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会理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民间医药宣传服务活动,倡导会员参与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及开发。也鼓励会员主动寻找、联系和发现民族民间医药相关信息,为工作开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会员参加民族民间医药服务时应出示会员证。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学会理事会应做好会员业绩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和保障会员的有关权益。 第十四条学会应加强宣传,争取相关政策,使民族民间医药学会的工作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理事会负责全市民族民间医药相关信息的收集及研究开发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学会秘书处负责配合理事会做好民族民间医药的相关信息的收集、资料管理工作。 第六章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标牌,经理事会审核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自动丧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临沧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负责解释。若有未尽事宜,理事会可组织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学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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