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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07〕198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 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临沧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既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做好本企业档案工作和保护好本企业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民营企业要根据各自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分管、主管领导和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形成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网络体系。 民营企业应成立档案工作机构(档案科、馆、部、室),统一领导,统一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应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法,即母公司或总公司(集团)除对本部的档案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外,还应对其分(子)公司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基础上,视本企业实际,确定对档案实体进行相对集中或由部门分别保管。 第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保密观念,具备较强的专业履职能力,适应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在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泄露企业机密的前提下,主动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和档案基础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等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做好档案工作。 第七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机构应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档案工作指导帮助的前提下,做好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制订企业档案工作的相关制度并抓落实,统筹规划并负责企业档案工作,指导本企业和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民营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分管、主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的接收、整理、修改、补充、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利用、库房管理以及档案人员“四参加”(即: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要参加产品定型会;参加科研课题鉴定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会;参加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等制度。 第九条 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经济交往、技术合作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应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企业保密档案资料的泄密和丢失,有效维护国家和企业自身利益。 第十条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监管,确保完整安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材料实行登记制度: (一)对国家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荣誉,国家利益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材料; (二)填补国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以及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 (三)参与和承担国家和市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 (四)突出行业特点、地方特色,对研究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凭证和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 (五)记录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和市级主要领导人来企业视察,参加企业重大活动或对企业进行调研等形成的档案材料; (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关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安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制作应使用耐久性好的书写和载体材料,避免使用热敏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不耐久书写材料。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要使用质量好的光盘作为存储载体。文件材料整理要符合规范,做到原件归档。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民营企业各部门应按照本企业有关制度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散失或损毁,按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保存。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视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档案资料产生情况而定,工业企业可参照《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办法》,即:分为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产品、科研、基建、设备、仪器等八个类和会计档案、干部职工档案。其他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有关标准,制订本企业档案分类方案。类目层级设置和所含范围,由各自结合实际确定,做到因企制宜,科学适用。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标准规范,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归档,产品、科研、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人事、实物、声像、电子文件等归档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应参照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划定档案密级,制订各自的档案分类编号方案。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配备适合安全保管档案的库房或专柜,加强各种防护手段,确保民营企业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对于安全保管条件受限或企业改制破产、转营等民营企业档案,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档案馆寄存。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照本企业有关鉴定销毁的规定,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销毁。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档案部门应努力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做好档案资料的查借阅和收进、移出登记工作,编制档案参考资料,主动为企业的需求服务。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应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以及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擅自销毁档案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情况作为科研课题申报、产品开发和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收征管、行政许可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可自愿向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参与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星级验收评定活动。执行《云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验收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此办法有关要求如今后与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规定或标准等有抵触的,执行国家、省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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