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08〕142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若干事项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做好对县级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协调推进;市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局、经委、环保局、交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尽快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有关工作方案8月10日前报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
二、拓展网站功能,实现“四项制度”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增设专栏和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增设目录的方式,将服务承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在网站上及时发布;市直各部门要在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增设目录,并对“四项制度”的相关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发布。此项工作要求在8月15日以前完成。
三、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和义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编制公开目录、搭建工作平台、夯实工作基础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重点检查落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客观、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和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要把握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公开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不得以保密审查为由拒不公开政府信息,切实做到“该挡的要挡得住、该透的要透得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相关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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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中央、省属驻临单位,驻军、武警部队。
(共印1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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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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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市政府办公室文印室 校对:张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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