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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元理发在玉龙花园小区对面桥上乱贴广告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5-01-06
联系人姓名
杨**
身份证号
5335**********0925
手机
183****7746
性别
女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发言内容
我多次投诉8元理发在玉龙花园小区对面桥上乱贴广告,撕掉一次又贴上去一次。我的诉求:严格按照顶格处罚8元理发老板
回复单位
余鹏
回复时间
2025-01-06
回复内容
尊敬的杨同志: 您好!您在临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咨询建言”栏目上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理发店老板确实在公共场所桥梁木柱上贴过广告,但执法人员告知后,理发店老板不再粘贴过广告。不存在执法人员藐视和不尊重国家法律法规,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首违不罚”作出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