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见建议范围
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19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一)无意见建议部门。临翔区,云县,镇康县,永德县,沧源自治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反馈意见建议部门。凤庆县,双江自治县,耿马自治县,市纪委办公室,市财政局。
三、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凤庆县提出3条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在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救护车、垃圾车、环卫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户可不安装北斗定位终端,用越野车、轿车作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必须安装北斗定位终端。此条已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是建议在《细则》中明确接入平台的社会租赁车辆型号标准和收费上限。此条不予采纳,因公务出行社会化租赁车辆需另外制定租赁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车型和收费上限标准。
三是考虑到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由用车单位负责,并按照满箱油对满箱油进行车辆移交”的方式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遇到紧急出行或出行路程较长需途中加油的情况,建议将油费和车辆使用费一并结算后由平台向用车单位收取。此条不予采纳,因《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由用车单位负责,并按照满箱油对满箱油进行车辆移交”是按照目前市级平台车辆运行实际情况提出的。
(二)双江自治县提出2条意见建议
一是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轿车300元/天、越野车、商务车400元/天、中大型客车500元/天;是否收费标准太高,建议轿车、越野车、商务车200元/天、中大型客车300元/天。此条不予采纳,因《实施细则》中的收费标准是综合省级和有关州市平台车辆收费情况提出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适中。
二是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结算单位将收取的车辆使用费税后全额上缴国库,是否可以将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后按50%的比例返还,用于支付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维修维护费用。此条不予采纳,因非税收入的返还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车辆运行费用不足等困难问题,各级公车平台可一事一议请示报批经费解决车辆运行费用不足等困难问题。
(三)耿马自治县提出1条意见建议
针对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以及洗车费和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改为:出车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以及洗车费和路桥费等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此条不予采纳,因《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以及洗车费和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是按照目前市级平台车辆运行实际情况提出的。
(四)市纪委办公室提出1条意见建议
建议《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五章相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条已采纳,《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五章相关内容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起草制定并执行。
(五)市财政局提出2条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将《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功能与作用第六条(一)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 4.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查看车辆信息、车辆编制核对、配备更新情况以及加油、维修、保险等信息...6.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对公务用车运行和购置费。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修改为“第二章 功能与作用第六条(一)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 4.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查看车辆信息、车辆编制核对、配备更新情况以及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等信息...6.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此条已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是建议将《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平台车辆保障范围及费用结算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支付至结算单位指定账号,并提供单位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通过银行回执单领取《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单位将收取的车辆使用费税后全额上缴国库”修改为“第五章 平台车辆保障范围及费用结算第二十六条 根据《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资联发〔2022〕19 号)关于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规定,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支付至结算单位指定账号,结算单位提供财政往来款收据,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此条已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第2次)
根据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要将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的相关事项纳入《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明确”的要求,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就《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后再次向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议范围
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24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一)无意见建议部门。临翔区,云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反馈意见建议部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永德县。
市委办公室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二)建议添加:同社会租赁费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此条已采纳。
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建议:
1.《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概念性指导意见较多,具体实施的操作规程较少。建议按照“租赁条件、租赁流程、租赁标准、租赁管理、费用管理”等统一规范具体细化,使市级部门可操作、县级部门可参考,避免全市社会化租赁车辆五花八门。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2.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租赁企业的资格,即对车辆标准、驾驶员资质等作出具体要求。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3.建议删除第三十条租赁管理中“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车辆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责任。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4.建议在租赁费用管理中明确租赁费用的执行标准,并明确车辆使用单位与公车平台进行结算,即车辆使用单位不负责与租赁企业进行对接,与租赁企业对接是公车平台的责任。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5.《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中未明确临沧驻市外机构,在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如何保障公务出行的问题,建议在《细则》中明确。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市纪委意见建议:
1.建议将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二).....接待等公务活的工作用车 ”修改为“(二).....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此条已采纳。
2.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相关收费标准建议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关于成本原则的要求制定。此条已采纳,综合省级和有关州市平台车辆收费情况提出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适中。
3.第六章相关内容建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永德县意见建议:
1.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文为: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所收费用不包含油费、路桥费、停车费及洗车费。结合永德实际情况,各单位规定申请平台车辆时。建议:平台不收取租车费用。用车单位负责燃油费、洗车费、按规定报销驾驶员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此条不予采纳,《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成本原则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无偿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
2.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一点,原文为:社会化车辆租赁企业须严格按照“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统一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接受各级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监管。建议:租赁平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平台维护费、北斗终端设备费、终端运营费等)由租赁企业负责。此条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