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要求,对临沧博尚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并做相关要求,现予以公告。
一、临沧博尚机场邻近区域是指机场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进近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区域。(详见附件:临沧机场周边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二、临沧博尚机场邻近区域内的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
三、在机场内水平面、锥形面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塔吊、高空作业平台等升空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升空类施工机械前,须提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批准前,须征求临沧博尚机场意见,若报审单位或个人提供资料经临沧博尚机场比对超过《临沧博尚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内水平面、锥形面限高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报请区(县)自然资源局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净空评估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临沧博尚机场应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四、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并接受相关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
五、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临沧博尚机场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联系人:临沧博尚机场综合监察大队,0883-2683336)
六、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市(区)自然资源局、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博尚机场等单位的管理。
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督促和责令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相关执法单位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临沧机场周边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临沧博尚机场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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