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9-05-24 14:44 信息来源: 临沧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7号)要求,涉及临沧市行政许可事项调整5项,其中:取消3项,承接2项。现将《临沧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临沧市政府承接省级审批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通告如下(见附件)。

  附件:1.临沧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临沧市政府承接省级审批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019年5月24日

  

附件1

  临沧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门(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采取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标准,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信息共享。3.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3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市场监管部门(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共3项)

  附件2

  临沧市政府承接省级审批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下放后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省、市)

交通运输部门(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快有关规章及标准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有关要求。2.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3.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4.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5.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6.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7.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8.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

护士执业注册

卫生健康部门(省)

卫生健康部门(市、县)

《护士条例》

下放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抓好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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