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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8-19 14:38:5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22年8月19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临政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9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一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的要求,制定出台《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

三、《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办法》对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新建项目绿地率指标应当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执行,旧城改造或者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根据原批审批和实际现状进行补充。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遵循节约土地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完工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项目绿地面积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标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核实报告,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植物选择应当适地适树,优先选用经济合理的乡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的植物,植物种植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

五、《办法》对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养护管理责任划分,由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单位负责。

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程序另行报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的参照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执行。

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等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责任区植物修剪,应当制定树木修剪方案,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修剪工作。大修剪城市公园、道路附属绿地内的树木10株以上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树木修剪方案,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同一工程项目需要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应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城市绿化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机制,推进城市绿化外来入侵物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