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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时间:2022-06-28 14:55:2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mzj1/2022-00143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6-28 14:55:23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现精准施保。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号)要求,出台了《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二、出台过程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各县(区)情况,经临沧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沧调查队联合调查和科学测算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标事项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意见作了修改,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执行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690元/人•月提高到732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4920元/人•年提高到552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是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2021年的997元/人•月提高到1052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2021年的897元/人•月提高到952元/人•月。二是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1290元/人•月。

四、提高的保障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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