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临沧市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62元/人·月。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72元/人·年。三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9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为990元/人·月。四是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严格执行省级指导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五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1340元/人•月。
全市统一提高并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后,民政部门将履行部门主体责任,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实现精准施保。